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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再审改判成功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2019-06-11|人阅读

交通事故申请再审改判成功案例分析

--------如何申请再审才能获得法院提审并改判判?

判决生效后,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若认为案件判决不公,可以申请再审,再审若要成功,应当紧扣再审改判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因此,作为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应当围绕上述十三条应当再审的理由,与当事人深度挖掘证据,详细审查审判环节的每一个细节。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律师团队多年来成功代理过多起再审改判案例分析,其中提供新证据、未经传票传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是比较容易致使案件改判的理由。

:案例:即(2015)粤高民法提字第8

案情:2012年12月3日7时10分,雨天,李某仂驾驶粤A×××××号中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西往东行驶至平沙街路口对出路面时,遇李某益在该路段骑驶无号牌自行车,粤A×××××号中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益受伤。随后,李某仂在采取打左方向避让措施的过程中,中型普通客车越过中心黄色实线,迎面碰撞由东往西行驶的、由案外人戚剑平驾驶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导致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根据交警卷宗内《关于12B3205号案件车辆痕迹检验的补充说明》记载:“中型客车碰撞自行车之后再碰撞对向货车,这两次碰撞在中型客车行驶轨迹上的距离比较近,时间比较紧凑,故可以中型客车碰撞货车时的碰撞力度、速度作为分析碰撞自行车时力度、速度的近似参考。中型客车碰撞货车所导致的损坏严重程度较大,反映其碰撞的力度较大,如果中型客车与自行车是追尾碰撞,仅形成自行车后轮档泥板的轻微变形是与这一力度不符合的,如果中型客车是从自行车的侧方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因人体遮挡自行车部件等因素可能导致自行车侧面部件的变形程度不明显,这一点反而较为符合其车体变形不明显的实际情况。所以,假设事发时中型客车与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并不符合自行车尾部实际变形情况。综上所述,可以排除事发时中型客车与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的可能。”李某仂于2012年12月3日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陈述:其于2005年6月来广州务工就一直在龙湖金拓五金厂担任采购工作;其驾驶的粤A×××××号中型客车是其工作单位(广州市白云区顺发五金厂后改名为金拓加工厂),其借用该车出外办事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其借用车辆时和厂里的保安打过招呼,该厂的负责人对借车此事不知情;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为:其从厂里驾车准备去龙归亲戚家,由西往东途径新石路路口时,由于天下雨,交通视线不好,其突然发现车前方有一辆自行车由西往东骑行在其行驶的机动车道上,其本能急刹车并往左打方向避让,结果车头与对向车道的一辆小货车迎面相撞同时右侧与自行车的车尾发生碰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其车辆是在道路中心线以南的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2012年12月28日,李某仂再次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陈述,其驾驶事故车辆粤A×××××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出发,准备前往天平架;其车辆在新石路上靠右侧的机动车道由西往东以大约40公里的时速行驶;其突然发现其车前方约10米左右的前方有一辆自行车在其所在车道的中间同向行驶,其马上刹车并往左取方向避让,车辆碰撞了自行车的车尾,之后又与一辆由东往西行驶的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其没有留意事故地点南侧有一个路口;自行车驾驶员没有使用雨具。李独龙于2012年12月26日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陈述:粤A×××××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支配人是其本人,其出资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村开了一家名为“金拓五金加工厂”的工厂,该厂的法人代表是其第二个亲生儿子李简,事故车辆是属于该工厂的,由于事故车辆在5月份时年检尾气不过关,年检过不了,所以没有购买保险;事故发生时,李某仂是要驾驶该事故车辆从龙湖村出发前往太和镇的一家五金批发城取样板的,当时他是一个人前往的,并没有同行人,他这次事故是因为工作原因出车途中造成的。李某益的妻子颜小艳与2013年1月5日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陈述:李某益是早上6点来钟出家门的,带女儿去学校上学,送往女儿上学后会去工地打工;平时李某益会从有红绿灯的路口去工地,如果下雨的话,李某益会在送往女儿上学后回家拿伞。李某益堂弟李长东于2012年12月28日在接受交警部门询问时陈述:李某益是在广州市白云区石马村租房居住,事故发生前其在广州市白云区石马村桃园帮人盖房子,石马村桃园位于新广花公路的东侧,新石路的北侧;李某益每天早上都是驾驶自行车送他的二女儿从居住地石马村出发,由北往南横过新石路往南进入新石路南侧的平沙街,前往平沙村的一间学校上小学。后又原路返回由南往北经过平沙街,到达新石路需要由南往西左转,在新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新广花公路路口时右转进入新广花公路,然后到达白云区石马村桃园工地工作,其是在送女儿上学后,前往石马村桃园工地的途中发生事故的。根据车辆痕迹检验笔录显示,事故车辆粤A×××××号中型普通客车右侧中门有一条长约20CM,离地高度16-17的碰撞痕迹,其余碰撞痕迹在车辆前部;自行车尾部挡泥板末端离地高度为16CM,有碰撞痕迹,该车尾部后轮有明显碰撞痕迹。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后,自行车在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底。

2013年3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作出穗公交认字[2012]第005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仂持超过有效期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按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转向不合格的中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应当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益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且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戚剑平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责任。

李某益家属提起诉讼,经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仂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李某仂找到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律师,经过团队认真分析,决定从程序上和新证据上入手,最终新证据致使再审法院提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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