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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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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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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房屋毁损,风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合同纠纷2023-04-22|人阅读
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毁损,风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房屋作为大宗交易品,许多国人可以说是毕其几代人的和积蓄,才得以购置一套房屋,不可不为之超常谨慎。但,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等一些意外因素导致房屋损毁,那么此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呢?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清楚,那现行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为您逐一分析。

一、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在《民法典》第604 条至第 611 条有规定,另,《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至第1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专门针对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发生毁损,风险责任的归属规定。但是,笔者需要提醒广大交易朋友的是,民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均系任意性规范,即双方意思自治,由交易双方自由约定。因此,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作了不同于上述法条规范内容的约定,以约定为准(约定优先)。

二、 举例说明:

例1甲、乙订立A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繁,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承担。①甲、乙就风险负担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民法典》第604 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了。2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与甲是否向乙完成房屋交付没有关系。

例2 甲、乙订立A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繁,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

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承担。①同样,甲、乙明确约定了风险负担移转的时点。②风险自甲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仅仅完成交付还不够。

三、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例3甲将A房屋出卖给乙,价款300万元。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买卖合同因清偿消灭之前,A房屋因泥石流倒塌。①在甲、乙A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双务合同中,甲对乙负担的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与乙对甲负担的支付300万元价款并移转价款所有权的义务,系对待给付义务,具有消灭上的牵连性,若出卖人(甲)的义务因清偿之外的原因消灭,基于消灭上的牵连性,买受人所负支付300万元价款的义务亦相应消灭。②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在“部分”内容上,系前述“消灭上牵连性”的例外。③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指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因清偿消灭前,(已经特定化的)买卖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出卖人(甲)和买受人(乙)的原因毁损灭失,甲对乙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办理过户登记、移转房屋所有权等)义务因履行不能而免除(消灭),且,由于房屋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甲对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产生乙对甲负担的300万元房款支付义务是否消灭的问题(因多钱给付系种类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特指“价金风险”。若依照风险负担的规则,风险由卖方承担,其法律效果是:卖方对买方所负义务不再履行,买方对卖方所负支付房款的义务亦相应消灭,其不再向卖方负担支付房款的义务,并且,已经支付的,其有权向卖方请求返还。若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风险由买方承担,其法律效果是:卖方对买方所负交房等义务不再履行,但买方对卖方所负的支付房款的义务却并不消灭,其仍应向卖方支付房款,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此种情形,属于对等给付义务消灭上牵连性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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