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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丹律师
唐丹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民事起诉状

债权债务2008-01-23|人阅读
原告:赵某,女,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郑州**楼48号。被告:康某,男,汉族,住**城区4号,电话:13*******69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200000元,利息16380元,(从借款逾期之日至本案判决之日,利率按6.3%计)2、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郑州某医药经销公司欣康大药房职工,2004年8月21日,被告以郑州某医药经销公司欣康大药房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经查该大药房于此借款日之前已注销,被告在该大药房注销后,仍以该大药房名义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个人承担责任。双方约定被告应予2005年8月2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返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被告的欠款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致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赵某二00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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