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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损害赔偿2011-05-27|人阅读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女,57岁,汉族,家住山西省代县上馆镇东北街 号,身份证号: 。

申请事项:请求对并公交事字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并依照事实与法律撤销并公交事字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此次事故的形成没有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11日18时10分,某某驾驶晋A 号“骐达”牌小型轿车,沿旧晋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焦化小区路段,将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申请人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某某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认定: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不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步行横过机动车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申请人认为某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某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忽略了重要的客观情况

事发的路口并没有交通灯、人行横道,肇事司机在驾驶车辆通过该路口时依法应当避让申请人。事发当时,申请人确实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该路口的。但是,由于事故发生的路口比较宽,申请人步行从一端走到另一端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机动车本身速度就比行人的速度快的情况下,申请人的状态便很容易的从安全转为危险,更何况肇事司机对路况观察不够,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客观上没有主动避让行人,这才是形成事故的真正原因。

二、某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分析事故成因时倒置了因果关系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申请人认为某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对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时倒置了因果关系,造成了认定事故责任的错误。科学分析事实的方法应当是(只是分析的方法的解释):因为某人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过没有交通指示灯的路口,所以导致形成事故的结果;而不能是,因为某人在横过没有指示灯的路口时被车碰撞,所以此人在横过路口时未依法确认安全。如果依照后一种方法分析事实的话,明显是倒置了因果关系,结论的错误也就是必然的了。综上,申请人横过没有交通指示灯的路口被机动车碰撞是事实,但是,如果因为申请人横过没有交通指示灯的路口并发生事故就认定申请人没有依法确认安全后通过,并以此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话,那真的是可笑。

三、某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遗漏了事故重要事实

根据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询问材料及证人笔录完全可以确认,肇事车辆在碰撞申请人后,继续向前行驶了30余米。申请人认为,这个事实只存在如下两种解释。

1、肇事司机在行驶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后制动距离过长。

2、肇事司机由于观察不够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基于某种心理恶意破坏了事故现场,或者是基于侥幸心理想要逃逸但是最终放弃了逃逸的想法。

申请人认为,此案中无论是依据上述何种解释,都应当由肇事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某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处理事故并划分事故责任时均未对此事实情况加以考虑,这明显是遗漏了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怎么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某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时没有周全考虑事发当时的客观情况、倒置了因果关系、遗漏了事故的主要事实,其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不可能客观、正确。因此,申请人恳请贵部门依法考虑以上因素,对并公交事字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依法重新对事故的成因进行认定,重新划分事故的责任。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交警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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