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强律师
李强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关于公安机关漏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反映

刑事辩护2011-05-27|人阅读

情况反映及处理要求

我叫朱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出生,住某省某县毛家镇毛家村河东组 号。下面我将我被杨某某等人共同殴打的经过陈述如下,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并对本案共同犯罪嫌疑人陈某实施逮捕。

2010年6月27日早上我驾驶我的晋MZ115面包车计划去垣曲搞维修,因同村的田某说有几斤蘑菇让我捎到垣曲,所以我去了田某家。当我把车停到田某家门口时,见杨某某开车追了过来,挡在我的车前。随后杨某某又让其助手孟某回家骑来摩托车并挡在我的车后面。因为我们都是跑车的,平时在拉客人的事情上就有误会,并且对方来势汹汹,我又不会说话,就赶紧先离开了现场,准备找个中间人来说和此事。后来我找来了毛家大队副书记段某和大队干部穆某来做调解工作。正当穆某杨某某在谈话的时候,孟某对我大叫说:“就不让你跑车,就不让你的车上路”。我说:“路又不是你们家的,为啥我不能走。”孟某听后,上来就对着我的胸口猛打一拳,并把我摔倒在地上,随后杨某某对我说:“你别装, 我剁死你。”穆某见状赶紧将我扶了起来,但是杨某某不依不饶,冲过来一拳打在我的眼部,孟某见状也冲上来用砖块猛砸我的头部,当时就把我打的满脸是血,头昏眼花。但是杨某某等人并没有停手,他们不顾我的死活,继续对我拳打脚踢,我躺在地上毫无还手之力,感觉身体及头部多次遭到重击。当我再次爬起来的时候,浑身是血,受伤非常严重。穆某见状便赶紧将我送到了附近的卫生站,半小时后有人报了案。后来我听到别人说,当时我被杨某某孟某打倒在地后,杨某某的妻子也参与了对我的伤害。我被打倒在地后,杨某某的妻子用脚在我身上,头部猛踢。

事情发生至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及孟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但是另一个犯罪嫌疑人陈某杨某某的妻子却并没有被逮捕。并且犯罪嫌疑人陈某还在村中大肆宣扬说,把钱给公安也不会赔我一分钱,还说以后只要见到晋M6Z115车,见一次打一次。我还听说陈某在事发后曾经和孟某商量,让孟某把事情全部承担了,她会想办法保孟某出来。

杨某某陈某孟某三人对我故意伤害并且导致我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的悔意,竟然妄想通过贿赂公安机关以达到不对我负刑事责任的目的,并且还大肆宣扬说见一次打一次这样的话,我在感到愤怒的同时也深深的感到害怕,害怕他们再一次打击报复我,更害怕他们真的贿赂了公安机关使我申冤无门。因此,我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三人均应当对我的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可能有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但也只能影响量刑,不应当影响对案件的侦查,更不能因为是从犯就不予逮捕。但是当我询问为什么没有对陈某实施逮捕时,得到的答案却是“嫌疑人陈某是从犯且与嫌疑人杨某某是夫妻关系,一个家庭逮捕一个就行了”。我很惊讶,这是哪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对我故意伤害致我重伤,目前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案发后异常嚣张,没有任何悔改表现,更是大肆宣扬以后见我一次打一次,准备对我加以再次的打击报复,如果不对其实施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立即采取逮捕措施。

三、犯罪嫌疑人陈某曾经意图与孟某串供影响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妄想通过串供摆脱刑事追究。依据《高检规则》第53条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尚不可能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不对其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对我故意伤害导致我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其在案发后不仅没有悔罪表现,甚至大肆宣扬要对我见一次打一次、贿赂公安机关之类的话,并且意图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串供影响案件的侦查,其社会危险性相当大,不对其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不足以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恶劣性,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本案的受害人,我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陈某依法逮捕,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此致

某省某县公安局

反映人:朱某某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