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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莉律师
赵莉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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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安装阳台花架摔落致残 法院判决雇主房东各担责(一)

损害赔偿2009-02-17|人阅读
今天我代理过的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调查,这是应朋友之约为其代理的一个案件,虽然很小,但有其代表性,体现了那些长期为人“打零工”一族的劳动安全保障缺失问题。本案我代理的是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对方的再审申请会被驳回应无悬念。现将基本案情及办理经过、判决结果进行陈述,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 占**系湖北鄂州市人,在武汉市江夏区打工8年多,主要从事帮人安装防盗网等工作,2006年在江夏区纸坊街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住房一幢;袁**夫妇从2004年起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开有一五金电焊加工店,经营防盗网业务,主要业务范围为定做、安装防盗网,未领取营业执照。占**经常不定期地给袁**打工,报酬按40元/半天结算。2007年11月3日,住在江夏区某物测队宿舍的赵**向袁**定做一长约1.5米、宽0.7米的卫生间阳台花架,双方约定价格300元(含安装费)。同年11月10日,袁**告知占**到赵**位于物测队宿舍4楼的房屋中安装卫生间阳台花架,并于当日上午与占**一起来到赵**家进行安装,赵**的妻子吕**在家照看。安装时由袁**拉扯着占**,后者负责打孔,安装膨胀镙丝,在安装了四个膨胀镙丝固定花架后,袁**松开了占**,占**趴在花架上继续打孔,由于刚安装的阳台花架上的膨胀镙丝松动,占**与花架整体垮落,占**从四楼摔下受伤,经救治花去医疗费用5万余元,并经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就赔偿问题三方协商未果,占**于2008年3月20日将袁**夫妇及赵**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5533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三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1、占**与袁**夫妇、赵**夫妇三者之间各是什么法律关系?2、三方各自是否具有过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3、原告占**主张的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庭审过程中三方各执一词,质证和辩论都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原告占**认为,他为袁**夫妇打工,与其二人是雇佣关系,自已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袁**夫妇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赵**夫妇由于向袁**定作并要求其在高空安装阳台花架,与袁**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关系——建筑安装合同关系,赵**在袁**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与其形成建筑安装合同关系,应对自已的损害与袁**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称占**并非其雇佣人员,而是由赵**直接与占**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其向赵**预收的费用中已讲明花架是250元,50元是安装费是代占**向赵**收取的,而且占**受伤是由于他本人没有听从劝告系安全带,并且安装镙丝顺序错误导致的,主要责任在于占**本人,赵**定作的花架本身规格就不标准,而且墙体向北面,是空心砖做成的,导致事故发生赵**有责任,袁**不应承担责任。赵**夫妇则认可袁**与占**的雇佣关系,认为自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占**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不应采用城镇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占**与袁**之间系雇佣关系,袁**与赵**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袁**做为雇主应对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占**在从事雇佣活动当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袁**的赔偿责任。赵**在定作花架时未查明袁**是否具有加工承揽资质,具有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占**、袁**、赵**各自承担40%、50%、10%的责任,由袁**赔偿占**58000余元,赵**赔偿占**10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占**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令其本人承担40%的责任显失公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雇主袁**夫妇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占**71471.86万元,赵**夫妇承担20%的责任,赔偿24223.95万元,占**总共获得赔偿数额为95000余元。终审判决后,占**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赵**则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点评 作为本案原告占**的代理律师,本人为占**的损失能得到较为公正的弥补而欣慰,长达1年多的诉讼历程终于有了回报。站在客观的角度进行评析,我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二审法院对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各方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既符合案件事实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既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原则,又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和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对责任进行了划分,无论对雇主还是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均实现了程序和实体公正。 本人多次代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从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看,这类案件当中有一些法理问题值得探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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