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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琪律师
王舒琪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通过“校园惨案”看学校责任

其他2010-06-12|人阅读

背景资料:

323,福建南平。2010323早上724分,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重大凶杀案,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救治10人,抢救无效后又死亡5人,嫌犯郑民生当场被抓。

412,广西合浦。201 041216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处,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和一名80岁老妇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

428,广东雷州。42815时,陈康炳混入广东省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一名为保护学生而与歹徒搏斗的老师。

429,江苏泰兴。429,江苏泰兴,徐玉元在幼儿园内持刀砍伤32人。

430,山东潍坊。430,山东潍坊男子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

512,陕西南郑。512上午8时左右,48岁的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村民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其中2名儿童伤势严重。死亡的7名儿童为52女,2名成人为幼儿园教师吴红英及其母亲。犯罪嫌疑人吴焕明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接连发生6起校园惨案。这么多起的案件都是在学校内或者是学校旁所发生的,大家都存在着一个疑虑。这些案件的发生,学校有没有责任,如果有责任,那么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界定学校是否有责任,首先要明确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问题,学术界有很多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有的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的保护关系,有的则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

很多人都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对监护权有明确的规定,而学校不属于监护人的范围。保护关系和教育管理关系的理解,笔者认为是不全面的。学校既对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由于幼儿园、中小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虽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但是学校对学生负有照看和保护的责任。故笔者认为,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照管关系是较为恰当的。

那么,学校在学生受到伤害时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笔者认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伤害事件中,学校依法承担的是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指导、保护责任,属一般的侵权行为,即在伤害事件发生时,学校有过错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如果学校本身没有过错,则也没有赔偿一说。《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学校对学生受到的伤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则对学校的过错责任做了明确的细化规定。对于学校的过错如何证明?笔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推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情形,学校就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以上的6起校园惨案中,都是校外人员对学生的伤害行为,其中有四起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有一起发生在学校的校门口。除去2010412日,发生在广西合浦的那一起案件是发生在距离校门口400米处,不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内,其他几起案件都是发生在学校的管理范围内。

近年来,校园发生暴力事件,学生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时有所闻,应当引起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足够的重视和关注,相应建立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防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校在组织教学及其与教学有关的活动中,负有预防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应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措施,即安全关照的义务。我不知道以上几起惨案中的学校是否有预案或者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防护措施。如果采取了预案或者是措施的话,那么这些学校采取的措施也是不恰当、不足够的,还不能足以保护学生的安全。因为在上述的几起惨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武器也很简单,并非是无法预防和阻止的。笔者也想知道那是什么样的措施,能让犯罪嫌疑人轻易地制造了这些惨案。学学校违反这一义务,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学校无论有没有采取措施,都使学生的生命健康收到了严重的伤害。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讲, 5起惨案中的学校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保护义务,都具有重大的过错,对学生受到伤害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是一个神圣的地方,这不仅仅是一个学习的地方,在老百姓的眼中也是一个放心和安全的地方。如果学校连学生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保证不了,家长还怎么能放心地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呢!希望所有的学校都能对学生的安全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希望这样的惨案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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