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效律师
王效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律师办案实录

其它2008-12-22|人阅读

从事律师行业已有几年时间了,虽经历大都平凡之事不宜累述,但亦有所见所闻新鲜之事可与大家分享,现节录其中部分案例已馈读者。

(一)被告主体错误

起诉状是提起诉讼程序的书面材料,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一个简要、完整的诉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本律师曾经作为被告代理人,处理一起因原告写错被告名称的诉讼。本律师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诉状和传票后,首先就看出原告在诉状中将被告单位名称写错,本应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而写成“**银行**分行***支行”,对此本律师十分不解,这是原则性的错误,且在诉讼形成前,原告多次到被告单位了解情况,并为此委托律师参与解决此事,在多次的沟通联系过程中,被告单位向其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上清晰的加盖被告单位的公章,体现了被告单位的全称,原告及其律师应当清楚知道被告单位准确名称,却在诉状上将被告单位名称列错,犯了一个不应该犯的低级错误,是本律师及委托人不能原谅的重要原因。

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了庭审诉讼,开庭前法官与原告方均已入座,本律师目光扫过被告席后并未按照惯例入座被告席而是落座旁听席,随即提出“本案被告主体不符,本律师根据委托到庭并非作为被告出现,并非参与庭审诉讼,只系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到庭说明情况”。在听完本律师的陈述后,主审法官认为本律师的陈述有道理,原告及其代理人极为尴尬,面临着诉讼主体不符将被驳回诉请或主动撤诉的后果,原告提起此系笔误,以博得法庭的同情与认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选择本不是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做为被告是其选择不当或错误,应当承担败诉风险。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这里应当明确一点,变更被告与追加被告并不相同,追加被告本质是因为遗漏责任主体而要求增加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原选定的被告并非错误只是其中一个主体主体不全,可以让原告进行追加;而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不应赋予原告修改被告的权利。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本案被告的地址准确,并未因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实体权利义务指向并不存在问题,认可了原告系笔误的说法,但原告及其委托人的失误为以后案件的进展埋下了不利的伏笔。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名称不符,不能作为该案诉讼主体出现,请求驳回原告不实之诉的抗辩意见,是充分利用了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而采取的一种诉讼技巧。首先、代表了委托人表明对原告尤其是其委托的律师在非常郑重的场合出现本不应出现的错误的不予谅解,其次、旨在为委托人争取改变当前的诉讼氛围,打压原告的气焰,为委托人赢取宝贵的诉讼时间。 案后,本律师再次针对该案思索时,更深刻的感觉到事无巨细,无论任何案件,不应区分大小,一定要从细致处入手,避免不必要的尴尬。同时,本律师也善意提醒每一位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时,一定要清楚明白自己要告的是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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