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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蒲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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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合伙人律师

抢劫杀人案背后的思考

刑事辩护2008-08-15|人阅读

2007827日,在西安市南郊水厂路与绕城高速交叉口的高架桥附近发生了一起重大抢劫杀人案,犯罪分子在高架桥附近抢劫一对五十多岁的情侣,由于男受害人的逃跑,遭两犯罪分子刀砍致死,并抢劫一部手机和几十元钱逃跑。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抓获,并进一步查明在8·27案发后,三人逃到渭南,并在94日在某地一桥下避雨时与一对情侣发生口角将男的杀害,并顺手抢了手机钱包金耳环等物,并且在西安廖家寨附近也抢劫过两次,剩余多起案件由于没有受害者报案,无法核实。

接受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调查走访,会见等工作了解到该犯罪嫌疑人是4人中的主犯,每次抢劫都是由他提起,然后选择目标进行抢劫,在四人中他一直被称为“老大”,他自己对此也供认不讳,但是通过阅卷和调查了解到在8·27案件中,他没有直接参与抢劫,当时他在20米远的地方望风,又因为当时是9点多,天气太暗,对当时的场面也看不清楚,他只是选择了地点和抢劫对象,而是张某某和郑某某去抢那男的,李某某去抢那女的,下去之后那男的看见有人拿刀过来就跑,张、郑二人就追上去砍,那人起来后又跑二人上去又砍结果将人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看到这场面吓得就跑,郭以为他抢了女的财务就追他,追到一死角,二人相持一会,张、郑二人追上来对李一顿乱砍将其砍晕,并未发现李抢的财务,就这样弃李而逃。

94日的案件中,是受害人与张、郑发生口角并由张、郑将其砍伤并致死,郭在他二人砍人的过程中去抢了那女的,并逼迫其脱掉衣服扔进了火里然后三人逃跑,通过上述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两受害人的死亡不是由于郭的行为而死亡,郭某对此二人的死亡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他们是共同预谋抢劫并且在抢劫前也约定过,只为图才不能害命,即使受害人反抗也不能往其要害部位砍,受害人的死亡超出了他们共同犯罪的范围。他应该在抢劫罪的第一款定罪量刑,而不能依据第二款的加重情节定罪量刑。通过在法庭上的激烈的辩护,案件的审理持续了整整一天,最后达到了满意的效果。

再谈一下郭某的犯罪原因和犯罪后的表现郭某自幼和其母亲被拐卖到山西忻州市的一个偏远农村,在其6岁时母亲又无故离家出走,父亲因为母亲的出走变得每天精神恍惚,不尽家务更是不尽父亲教育孩子的责任,在这样的家庭生活的他也没有读过几天书便早早的进入了社会,2000年就开始出外省打工,进过砖窑背过砖块,洗过盘子,当过民工基本上什么杂活都干过。由于年纪小没人帮助,经常遭到雇主的欺负,往往都是干完活就不给钱,2005年来到西安,在一家麻辣烫干杂工,说好的一月管吃管住300元。干了三个月老板一分钱没给还将他赶走,实在没办法去偷一辆架子车还没得手就被送到了劳教所劳教一年,在劳教所一次工作中被机器绞伤了手,导致现在残疾。(左手完全丧失了功能)劳教所给他简单处理了一下伤口,买了一张开往家乡的火车票就把他塞进了火车,3天后,他拖着流脓的手又来到西安,找劳教所给看手,根本没人管,找过省委,找过司法局,找过报社、找过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没人帮忙、没人理睬,实在没有办法,去找一份工作可想而知谁敢用这样一个带着伤残的人呢。现在正常人找一份工作都很难更何况他呢?就这样一个首先被家庭遗弃,又被社会抛弃的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现在案子已经结束了,我的内心一直有一个问号。到底是什么原因使一个年仅20岁的年轻小伙走上了犯罪道路,是人贩子?他母亲?他的整个家庭还是社会?国家一直在倡导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为什么这样的例子还一直在我们身边发生呢?

---------郭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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