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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财律师
刘安财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看穿投资中的“生钱”迷局

其他2012-10-03|人阅读
发布日期:2012-6-15 7:19:00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邵小桐 冯羽竹

如今,“投资”已成为最常见的挣钱方式,然而,一些投资者却掉进了陷阱,血本无归。近日,本报接到几名读者的电话,反映他们在投资中遭遇的骗局。业界人士提醒广大群众,在加盟投资类的项目中,有没有回收过加盟者的产品是确定是否投资的关键因素,同时要警惕“投资”变成“非法集资”。

该干活儿的人没来

2011年6月,湖北卿龙集团厚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来到沈阳招商,新民市市民郭某看见招商广告后,觉得这是一次难得的经商机遇,郭某说:“招商广告上表明,投资3万元作为代理费,就可以成为新民地区唯一的代理商,公司还承诺所销售的产品会通过媒体做广告进行宣传,并特派总公司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帮着我开展业务。” 然而,当郭某拿到将要代理的产品后,总公司却迟迟没有派来业务人员帮他拓展市场,“我从来没有接触过代理,要不是公司承诺会派人帮着拓展市场,我也不会代理,但是自从交了钱后,我左等右等也没等来公司的业务人员,现在我的产品就要过期了。”郭某一边说一边指着代理产品,感觉十分无奈。 记者看到郭某代理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11月份,保质期为2年,也就是说到了今年11月份,郭某所有的代理产品都将过期,而3万元代理费也可能随着产品过期而竹篮打水一场空。 如今,看着家中堆积如山的产品,郭某很焦急,他感觉自己被骗了。“我给湖北卿龙集团厚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区负责人打电话要求退货返款,但是他说不可以,而且还说上哪起诉公司都可以。”郭某无奈地说:“看来我也只能吃哑巴亏了。”

“合作大棚”嫌贫爱富

和郭某的遭遇类似,沈阳市民张某经朋友介绍,投资了辽宁鼎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招商项目。“这个公司是养殖蘑菇的,我投资的是‘合作大棚’。”据张某介绍,在投资过程中,需要先与公司合作,一起掏钱建大棚种植蘑菇,蘑菇长成后,投资者可获得15斤的蘑菇作为第一次的收益,公司再将这15斤的蘑菇以当时的市面价收购,投资者获得第二次收益。公司将收购回来的蘑菇加工成食品后再销售,所得收益会与投资者四六分,投资者可获得第三次收益。“公司管我们投资者都叫合作人,我们可以一个人投资建一个大棚,也可以投资建半个、四分之一个。” 张某告诉记者,公司总是向他们宣传合作建大棚是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所以找社会上对种植蘑菇特别感兴趣的人,一起投资建大棚来种植蘑菇。但是张某很快发现了问题:“公司总是大批量招人,但是留下的却很少,公司的负责人说,能留下来的都是都是有钱的,有关系的,这样的投资才能稳定。”

产品回收是关键

业内人士孙先生认为,设立“投资陷阱”,是近年来投资招商市场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新迹象。之所以出现投资陷阱,主要是投资者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措施,使违法分子钻了空子。 孙先生说,在投资中,最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投资者对招商合同中的条款不了解,往往忽略最关键的内容,“投资者在签合同时,要注意条款中有没有明确写出公司提供的设备能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是否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还有就是公司有没有销售渠道,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内容。” 此外,孙先生表示,投资诈骗能够屡屡得逞的关键就在于产品回收环节。公司有没有回收过加盟商加工的产品是投资者确定是否投资的关键因素。“如果从开始签订合同时就根本不打算履行回收产品的义务,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以商业欺诈行为作掩护的合同诈骗。” 孙先生提醒,和对方签订合同时,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一定要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就会成为其拒绝回收的借口。对设备的提供、产品的回收以及技术的转让等,都一定要在合同上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严格明确,这样才能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警惕“投资”变“非法集资”

对于文中的两次投资事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律师。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青国表示,如果湖北卿龙集团厚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具有代理经营的经营范围,那么该公司不具有诈骗的性质。“郭先生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首先要确认他与该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中是否有文中提到的派专业人员帮助开发市场的承诺,有无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对他的承诺,如有或者合同中有相关约定,那么他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益,否则,很难维权成功。” 律师认为,此事应按违约处理,“我们需要看郭先生与公司的代理合同中是否有公司违约的条款。如果没有,当初是与公司的哪位工作人员谈的,有什么口头的约定,可以将这方面的内容录音以作为证据,到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但需要对公司进行催告,经过催告后公司仍然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内容,郭先生可以解除合同,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退货还款。” 此外,律师认为,“合作大棚”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旦资金链断裂,这些投资的客户或员工就将血本无归,建议这些客户或员工研读一下这方面的案例,吸取教训,及时解脱出来。” 刘安财说:“投资中要警惕非法集资陷阱,非法集资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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