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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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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监控摄像头到底“监控”了谁?

其他2012-10-03|人阅读
发布日期:2012-8-24 7:37:00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邵小桐 冯羽竹

【现状】

地点: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某饭店 遭遇:丢东西要求看监控 民警不来不给看

日前,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周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某饭店用餐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包遗失,当她向饭店要求翻查监控视频时,却遭到了饭店工作人员的拒绝,理由是民警不来不给看。周女士提出质疑,既然公共场所的监控摄像头是服务市民的,那么商家给顾客提供监控视频不是义务吗? 周女士说:“我是结账的时候把包放在了吧台上,低头签字再一抬头包就没有了,我连忙去大门口问看没看见有人出去,门口的工作人员说没有,那个时候不是吃饭的点,人并不多,我就提出想看看视频,万一人没走出饭店能逮住呢,可是饭店工作人员说没有民警来不能给看,我只好报警了。” 在等待派出所民警到来过程中,周女士一直站在门口,仔细观察走出饭店的每一个人,但是仍然没有发现自己的包,直到派出所民警来,在民警的协调下,周女士才看见了视频。“摄像头很清楚地录下了小偷怎么把我的包拿走的,我和民警楼上楼下走了一圈也没看见小偷,我觉得肯定是等民警的时候,小偷乔装走出大门了。”周女士说。 周女士对记者说,如果在她第一次提出要翻查监控视频时,饭店工作人员能同意的话,说不定就可以抓住小偷,“他们先让我看视频,我再报警,等警察来了就能直接抓小偷了,为什么非要等警察来才能看视频呢,这不是给小偷创造了逃跑的机会吗?”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某眼镜店 遭遇:监控器下输密码 担心泄露隐私

随着人们对安全的认知度越来越高,许多街边商业网点纷纷装上了监控摄像头。据了解,除了政府给这些街边店铺在门口或街道口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外,店铺老板也会自己在店铺内安装监控摄像头,一般选择在收银台的位置。 在中街某眼镜店内,记者看见除了门口处有一台监控摄像头外,在收银台的上方也有一台监控摄像头。据店内工作人员说,这两台监控摄像头都是店主自己掏钱安装的,而监控器也设在店内,当记者提出想看一下监控器时,工作人员以没有机房钥匙为由拒绝了。 在收银台前,一名顾客正在刷卡付费,而收银台上方的摄像头录下了顾客刷卡输密码的整个过程。记者发现,这名顾客在输入银行卡密码时,有意用手挡住了键盘。在门口处,记者采访了这名顾客,他表示,很担心收银台上方的监控摄像头泄漏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我现在已经习惯了,在外面刷卡就用手挡一下,主要就是防监控摄像头泄漏密码。” 这名顾客还表示,这种担心并不是没有根据,他说:“现在商场、饭店的收银台都有监控器,不用手挡着,密码在监控器上显示得一清二楚,一旦不小心将银行卡遗失在收银台上,‘有心人’只要翻翻监控录像就能找到密码。”

【声音】

探讨一:商家给顾客提供监控录像是不是义务?

刘安财:商场应积极配合顾客查看 蒲伟:商场有义务提供监控录像内容

刘安财: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商场就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监控录像是这一保障的随附条件。至于顾客在丢失东西后向商场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要求,这是合理的,商场应当为顾客提供相关的录像资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为顾客在商场购物,双方构成了买卖关系,当顾客权益受到侵害,商场提供帮助属于买卖关系的附加义务。 而对于有一些商场拒绝顾客查看监控录像的理由,“要看监控录像可以,不过要在公安部门的陪同下才可以看”,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这种回答完全是商场的借口,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是顾客在这个商场里丢了东西,并且该商场配备有监控系统,那么顾客提出查看相关监控录像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商场方面应该积极配合顾客,帮助找回失物。 蒲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但这种安全保护义务的范围有多大,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是否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监控录像,就没有了定论。但我个人认为,监控录像其本身应当有人值守,一旦出现紧急情况,不论是经营者自身的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还是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时,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和作出相应反应。因此,我个人认为,商家是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消费者所处区域或可疑区域的录像的。

探讨二: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应该由谁来监管?

刘安财:没有具体规定仍属于空白 蒲伟: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刘安财:监控系统主要用于守护公共秩序安全,监控资料的使用、存放、管理都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可以按照一定程序提供给公安、司法等部门。但如果擅自公开此类视频资料,甚至上传到互联网进行传播,则属于违规,传播者应当承担责任。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站将损害自身权益的视频资料及时删除;如果网站拒绝删除,那么网站就负有共同侵权责任。但视频审查的标准和尺度是什么?应当由谁来控制?仍然属于空白。 蒲伟: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监管机构应该是公安机关。监控录像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为了在第一时间让公安机关对一定区域内的治安状况有所了解。因此,对于一般商场里的监控录像,其位置的设置、监控的范围,还是由公安机关根据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划,比较好。同时也可以保证监控录像内容不被人随意滥用。

探讨三:被拍摄的监控录像内容能否侵犯他人隐私? 摄录之后又该如何处理?

刘安财:保存一定的时间后自动销毁 蒲伟:限制拍摄区域公示拍摄范围

刘安财:在公共区域安装电子监控,会对公众的隐私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为了安全等因素又不得不装,这个时候就需要将侵犯公众隐私的范围控制到最小。不能随意使用摄像头,装摄像头必须要有恰当的范围。 对于个人或者单位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备,国家目前还没有强制性要求。为了安全防护目的,个人在自己家里或单位在自己管理范围内安装摄像头并不违法,但是不得借此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者用作不法目的。如果个人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则不合法,因为公共场所的监督和管理是一项公权力,私人不能行使此类监督权。政府机关、银行等单位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必须制定严格的监控系统图像的管理制度,如保存方式、时限、调阅权限等,防止监控图像随意流出给公众权利造成侵害。 一旦个人把拍摄到的视频或者截图发布到网络上,给他人带来不良影响,则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如果公众认为个人或者单位安装的摄像头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可以要求安装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利用监控图像进行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轻则要承担民事责任,重者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蒲伟:对于经营者而言,为了避免监控录像不侵犯他人隐私,首先应当对监控探头的设置位置有所限制,比如,其不能将监控录像设置在卫生间、浴室、客房、更衣室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区域内;其次,应当注意在监控区域范围内张贴告示,告知消费者处于监控区域,提高其短时间内的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安装监控摄像头尚无许可制度。这意味着任何机关单位、公司甚至个人,都可以安装监控摄像头。在很多城市,与警方联网的摄像头占总数的比例不到10%。摄像头安装主体众多,加上没有许可或备案程序,客观上增加了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哪些地方应该装摄像头?哪些地方可以装?哪些地方不该装?也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 对监控视频和图像的采集、保管和利用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直接导致侵害隐私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视频监控亟待制度规范。

探讨四:商家负责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查看权是否由商家说了算?如果市民想调取录像又该怎么办?

刘安财:若自行调解不成可求助公安机关 蒲伟:可寻求司法机关帮忙

刘安财:商家负责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查看权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市民想调取录像的规定也无相关规定,商家一般会以公安机关介入为前提才能提供录像。但公安机关是否介入,公安机关往往以刑事犯罪为标准来衡量,因此,一旦发生较小的事件,调取监控录像就成了一个难题。还有就是调取录像有时间限制,尽量要在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申请调取,否则录像可能不再被保存。 蒲伟: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在出现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生相应事件时的监控录像内容,经营者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而不应该由商家自己说了算。但如果超出事件发生范围的监控内容,商家有权利拒绝提供。在目前的情况下,消费者想调取录像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想调取,恐怕只能通过司法机关进行。 如今,监控摄像头开始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在街头巷尾、商场银行、餐馆医院等公共场所都已经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全面建立了“社会防控体系”。然而,对于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监控摄像头,虽然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但仍有很多人表示警惕。 近期就有几位读者向记者反映关于监控摄像头到底有无作用?出现事故后,是否人人都有权调取等等问题。今日,本报特邀专家和律师一同为读者答疑解惑,更深层次地探讨监控摄像头到底“监控”了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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