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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检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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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损害赔偿2012-07-02|人阅读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浦民三()初字第111

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检长,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电视剧《血色湘西》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以原告自己的名义维权的权利。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verycd.com)对上述作品进行商业性传播。在传播过程中被告在其网站上设置了不同的栏目,文件或信息发表人都要根据被告网站设置的步骤操作,按被告设计的表单填写相关内容,下载文件或信息的用户也要通过被告网站的不同栏目寻找自己需要的内容,故被告的这种行为对公众下载提供了方便,构成帮助侵权。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基于P2P技术非法上传、在线提供电视剧《血色湘西》下载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电视剧《血色湘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9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已支付);

二、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与第一项款项一起支付给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OO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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