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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中律师
张兴中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再论喝酒打赌赢的“权利”能否向法院主张

合同纠纷2008-02-07|人阅读
案情: 王某、陈某、李某三人同系泗洪县某养殖公司职工。2007年5月18日晚,王某请陈某、李某同到饭店饮酒。席间,陈某说:“我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李某乘兴说:“你要能在50分钟内喝完10瓶啤酒,我明天给你2000元钱”。陈某听后,随即叫服务员拿来10瓶啤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喝完。次日,陈某向李某索要喝酒打赌赢得的2000元钱,李某以昨晚打赌系开玩笑为由拒付。后陈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喝酒打赌款2000元。  中国法院网曾两度刊登文章对此案发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陈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   如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许松在其文中所言,构成一个民事案件,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受诉法院管辖等。实质要件是,原、被告之间发生了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否则不构成一个民事案件。本案中,陈某与李某以喝酒打赌,纯属陈某、李某在与王某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并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他们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即陈某没有主张2000元的权利,李某也没有给付陈某2000元的义务,故不构成一个民事案件。因而,陈某无通过诉讼主张追偿之权利,依据《民诉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的应依法驳回陈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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