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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勇律师
张红勇律师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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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成功办案(抗诉成功)的法律文书

合同纠纷2009-02-26|人阅读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 请 人:常州市*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系公司董事长。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大厦D座三楼。 代理人:张红勇 江苏镇江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1017日作出的(2005)成铁中民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特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要求依法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1017日作出的(2005)成铁中民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重庆铁路**运输贸易总公司诉申请人常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在答辩期内,依法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重庆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上诉,然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终仍然驳回了申请人的管辖权上诉。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应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如下:重庆铁路**运输贸易总公司起诉申请人的依据是其受让取得了成都盈通销售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享有的合同权利。然而成都盈通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定的书面合同已经书面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即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申请人认为:即使重庆铁路**运输贸易总公司受让取得了成都盈通销售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享有的合同权利,但是其作为合同的次权利人仍应遵守成都盈通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在合同中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该案也应在被告所在地即申请人所在地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理由均是本案的管辖应适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5118号文。申请人认为:该文中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以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规定严重背离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变相地演变成被告就原告进行管辖。申请人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5118号文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更何况本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管辖,法院应当尊重并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因此,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及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相关司法解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抗诉。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常州市*服饰有限公司 20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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