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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付中律师
崔付中律师
河南-漯河
主办律师

离奇的工程款纠纷

工程建设2009-10-31|人阅读

离奇的工程款纠纷案情简介:20045月份,王**经人介绍认绍了杨**,二人约定,杨**将其承包的阳光花园工程的墙体粉刷工程转包给王**,并约定了价格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签订了书面协议,王**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由于开发商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杨**也就没有全部向王**团支付工程款。同时,因为王**的信誉较好 杨**与王**又约定将外贴瓷砖工程转包给王**,由于经过前期的合作,双方了解加深,彼此互相信任,就没有再签订合同。工程完成后,王**多次向杨**讨要工程款,这次杨**却以各种理由推托,经过王**的多方努力,杨**同意和王**进行工程结算,并于200685日结算后,杨**向王**出具了欠条一份,证明欠工程款30000,同时王**在杨**的工作记录本上注明工程款为30000元。后来王**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依据欠条起诉到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本来简单的工程欠款案件,却因杨**的失口否认而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开庭前,杨**向法院提交了王**为其出具的工作记录本上注明工程款为30000元。的证据,辩称其不但不欠王**30000元工程款,反而是王**欠他30000元工程款,交进一步解释说,其王****不是从他手里承包的工程,而是直接从开发商手里承包的工程,只是由于开发商不愿给王**开立帐户,七发商将自己的帐户借给王**用,先将款打到自己帐上,,然后再由自己取邮后转给王**。因为王**向自己要钱时,开发商没有将钱打到帐上,自己可怜王**等农民工,便先用自己的钱还了王**工程款,王**因此给自己打欠条,说欠自己30000元,等从开发商那里拿到工程后再还自己。对此,王**坚决予以否认。同一个事情,却出现了两份内容完全相同,日期一样,但签字人不一样的工程欠款条,这到底是怎么会事呢?谁说的真实的呢?到底谁欠谁的工程款呢?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王**的代理人崔付中律师,进行了在量的取证工作,然而由于开发商管理的不规范及机构变迁,虽然经过大量努力,却收效甚微,没有取得任何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崔付中律师经过缜密的思考,结合王**、杨**二位当事人的身份分析,认为本案是工程欠款纠纷,杨**相当于是工程的发包方,而王**是工程的承包方,他们二人所分别给对方打的欠款条或证明,是一个完整的工程结算书,相当于合同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将此意见作为代理意见予以发表,同时要求杨**提供其所称事实的证据。法庭上杨**不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而且对如何还款的事实叙述不清,支支吾吾,含糊其辞。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与杨**存在工程合同关系,杨**是工程发包方,王**是工程承包方。杨**欠王**工程款30000元的事实较杨**所说的垫付工程款事实更符合生活常理,应当予以认定,且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至于其所说的王**欠其钱的事实由于其没有提出反诉,其可以另案起诉。于是判决杨**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王**支付工程款30000元。办案体会:本代理人认为,法律事实常常和客观事实不能完全吻合,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出现较大差别时,运用生活常理是解决二者差距的钥匙。当事人在对自己所说的事实不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的生活经验也是保证案件正确判决的重要因素。律师作为代理人在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时,要不怕困难,不怕麻烦,努力工作,多方取证,通过逻辑的思维,尽可能还原客观事实,为查明事实作出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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