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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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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高级合伙人律师

卤味加当归,要“退一赔十”?

工商事务2019-10-12|人阅读

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用当归熬汤、炖汤,但是,如果把当归添加到食品中出售就不行!不久前,消费者徐先生就因吃了加了当归的卤味后拉肚子,状告超市和生产商,要求“退一赔十”。 这一案件历经厦门市两级法院的审理,近日,厦门中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索赔诉求,超市和生产商被判退还消费者购物款1849.8元,并十倍赔偿消费者18498元。 法官提醒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含当归的食品,就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 原告:卤味加当归,吃后拉肚子 原告徐先生起诉称,之前他来厦门旅游,经当地朋友推荐,他在厦门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了1849.8元的卤味,包括卤鸭、卤牛肉、卤牛筋、卤牛肚。 购买后,徐先生返回家乡,将其中一部分卤味分送给亲戚朋友,自己也留了一些在家中。 但徐先生没想到,他吃了这些卤味后开始拉肚子,第二天还去了医院就医,花费医药费65元。 拉肚子后,徐先生仔细看了食品包装上的标识,发现配料中有当归。徐先生查询后发现,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归作为中药可以作为配料进入保健品,但却被明确规定不能添加到食品中,而上述卤品作为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却均含有当归。 因此,徐先生来厦门向思明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他起诉要求超市和卤味生产商共同退还1849.8元,同时支付10倍的赔偿金。被告:符合传统习惯,病菌也没超标 不久前,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时,被告超市表示,日常生活中大家普遍使用当归熬汤、炖汤,已形成传统食用习惯。另外,依据专业机构的检测,徐先生所购买的商品符合《酱卤肉制品国家标准》,食品中的致病菌也没有超标。 退一步说,即使商品不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超市也并非基于明知而销售,在徐先生提出相关争议前,超市对生产商的相关商品配料包含当归不符合有关规定一事毫不知情,并非在明知情况下仍继续销售案涉商品。 而且,被告超市在采购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检查义务,向供应商索证索票。根据生产商出示的《上市凭证》及《检测报告》,超市有理由相信案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依法进行销售。而且,在争议发生后,超市已经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因此超市无需向徐先生支付赔偿金。 被告超市还说,徐先生无法证明其入院治疗是由于使用案涉商品所致,即使为食用案涉商品所致,亦无法证明是由案涉商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 本案的另一位被告生产商某工贸公司,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经查,消费者徐先生从被告超市购买的卤品配料均包括当归、桂皮、八角、花椒等。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原卫生部也曾出台专门的目录,将当归纳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并未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所以,思明法院认为,徐先生购买的卤牛肉、卤牛肚、卤牛筋、卤鸭,其外包装标明袋标明的许可证号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却添加了只能作为保健品原料的当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然被告提供的四份检测报告可以证明上述食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四个项目达到相关项目的检测标准,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讼争产品已经全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一审判决还指出,《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也对该目录进行公布,被告超市作为销售商,本着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主动关注,以不知情为由没有依据。 在此情形下,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法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因此,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超市和生产商退还货款1849.8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849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相关案例网店欺诈消费者被判“退一赔三” 明明是一个桌椅套装,网店却要拆开来卖,把原配物件说成是“专享大礼包”,还忽悠说“有买有送”。此前,思明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消费纠纷,最终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17年4月2日,黄先生向天猫某网店支付1元,参加了该店的一个促销活动。该活动称:“1元提前预订抢特权送豪礼(送价值 88元原装椅套、价值388元读书架、价值288元护眼台灯)更省钱。” 次日,黄先生向该店支付了1360元,购买一份“可升降儿童学习桌椅套装”。店方在宣传中说,该商品原价格为“2580元”。 收货后,黄先生通过查看商家网页“产品信息”、咨询商家客服人员,并对比不同型号学习桌,发现“价值388元读书架”是学习桌的原配物,并非商家宣称的赠送品。为此,黄先生将该店告上法庭。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应当“退一赔三”,即退还黄先生货款1360元,并赔偿4080元。“3问”消费维权索赔1问:哪些情况,消费者能获三倍赔偿?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食品类按十倍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具体的欺诈行为。例如: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2问:哪些情况,消费者可获十倍赔偿? 陈奇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可获十倍赔偿”的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表现比如: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超标了;严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添加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不符合要求,等等。 3问:消费维权,应该如何举证? 陈奇斌:消费者维权举证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证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证据,如购货发票、服务票据、合同文件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等。因此,消费者平时购物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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