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奇斌律师
陈奇斌律师
福建-厦门
高级合伙人律师

股东出资义务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公司设立2020-10-02|人阅读

陈小姐问:2015年某公司欠我货款20万元一直未付,我也起诉至法院,法院已判决该公司支付货款给我,但因该公司名下没有财产,法院已终结执行。经过调查,我发现该公司某股东未履行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义务,但该公司章程规定该股东出资义务应在20161231日前缴清,出资最后期限已满3年,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陈小姐可以主张要求该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货款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实践中还有银行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到期支付也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陈奇斌律师
您可以咨询陈奇斌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