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摘要如下:
1、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职责予以监督和管控。
3、非法集资常见形式:
一是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是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是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3、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4、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5、非法集资认定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