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故:
1、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不能一次性补缴。
2、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五年后,仍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