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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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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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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不起钱有可能以集资诈骗罪被公诉

刑事辩护2012-07-27|人阅读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案例:昨日下午3点,望城区法院,马上就要开庭,黄英雄忍不住掩面而泣,边直呼数遍“我错了”,边迈着沉重的步子走上被告席……当法官的宣判下来后,黄英雄呆坐在地上掩面大哭,“我对不起那些相信我的人!”
黄英雄,女,1959年生,望城区黄金镇人。因能干、人缘好,黄英雄曾先后担任过村妇女主任、农村信用社业务站代办员、邮政储蓄代办员。其间经常有许多乡邻的闲散资金经黄英雄存到银行。
但自2008年起,黄英雄的生活因赌博而改变。在高利贷的逼迫下,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黄英雄开始利用自己曾在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工作过的关系,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工程急需资金周转、自己儿子做生意需要钱、完成银行储蓄任务等为理由,并以支付1至3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采用打借条和收条的形式,向91人集资155笔款项,共计300余万元。
今年6月,黄英雄才被望城区检察院以犯集资诈骗罪起诉。昨日,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黄英雄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万,剥夺政治权利5年。
受害人之一姚某在笔录中说,借钱给她是因为知道黄英雄在村上做会计还做过妇女主任,信赖她。同是受害人的李某表示,“黄英雄平时很讲信用,所以相信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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