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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清律师
潘志清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转非农户口后对原承包地仍享有权益

其他2012-07-30|人阅读

2010年7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长沙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2012年4月24日,申请人沈某向长沙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其在是非农户口时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权益仍归其本人所享有。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仲裁庭。对相关事实进行大量的调查了解。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近日进行开庭仲裁。最终仲裁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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