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潘志清律师
潘志清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对驾驶员带上妻女加班 出事故最终自行担责的质疑

其他2012-08-13|人阅读
对驾驶员带上妻女加班 出事故最终自行担责的质疑
驾驶员王某周末加班,想到妻女在家也无事,便接上妻女一起作伴。不料途中王某追尾撞上前行车辆,发生了女儿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王某将自己所在的运输公司和前方车辆的驾驶员李某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女儿死亡的各项费用44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司机加班带上了妻女
2010年10月的一个星期六,常熟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王某照常上班,早上他接到公司的指令:将一批货物运往江阴,卸货后再赶往常州装一批钢锭,将钢锭运回公司。
考虑到将有大半天的时间在路上,一个人开车会很无聊,王某遂想到了身在张家港的妻子和女儿,尤其是女儿王思思(化名),因为自己工作繁忙好久没有跟女儿聚聚了。刚好妻女都在家休息,何不接上给自己开车做个伴,等工作结束了一家人在一起吃顿大餐。
抱着这样的念头,王某未知会公司,先行回家将妻子和女儿接上车,然后按照公司的指示,去供货单位将货物装上运往江阴,在江阴卸完货后又赶往常州,将钢锭装上车。
至此,王某当天的任务已经完成大半,他只需将车上的钢锭运回公司就能结束工作,于是,王某一家人在常州简单地吃了顿午饭,就匆匆赶回常熟。
横祸飞来痛失了爱女
车子返回途中行驶至江阴璜士镇某交叉路口时,王某未减速慢行,也没注意到前方有一辆车要左转弯,等王某发现慌忙制动车子时,已经来不及阻止货车追尾撞上前方车辆,王某也因此受伤。然而,令王某无比心痛的一幕出现了,他回过神发现,由于自己的紧急制动,车厢内的钢锭因惯性向前移位,撞击到了妻子和女儿,两人都已经受伤并陷入昏迷,而在救护车赶到的时候,女儿王思思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70%的责任,前方车辆驾驶员李某负30%的责任。痛失女儿的王某认为,女儿的死亡是在自己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遂将运输公司、前方车辆驾驶员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因女儿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由公司负责承担70%,李某承担30%的责任。
法院终决自担了责任
法庭上,王某所在的运输公司大感冤枉,他们认为,如果王思思不在车上,根本不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王某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家人带上车,是其个人行为,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而公司不应该承担王思思死亡的赔偿责任。
江阴法院经过综合计算,认定王思思的死亡损失,连酌定的2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22.08万元。合议庭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为此次事故的最终责任人,李某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损失11万元,故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王某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合议庭认为,因王思思的死亡确实是因王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用人单位应先行承担侵权责任,即王某承担的70%的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该侵权责任属替代责任,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内部契约关系或者法律规定向王某追偿。王某既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责任人,又是其女儿的权利义务的承继人,故本案中王某承担的70%责任不需由其公司承担。
江阴法院遂依法判决由李某向王某赔偿2.7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据悉,判决作出后,王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又主动撤诉。(文中人物为化名)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卢凤
律师认为:对于本案最终判决虽然当事人王某主动撤回了上诉而终结了审理程序,但是法院的一审判决运输公司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不妥的,其理由:1、一审用人单位运输公司没有向法院提起反诉,也没有向法院提内部契约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等证据,就判决用人单位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由王某承担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关于双方的内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单位运输公司可以另行起诉。2、王某女儿的继承人不光只有王某,王某妻子也是继承人。
如有人身损害的其它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QQ:270366187、电话;1357418253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