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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建房连累邻居房裂 法院一审挨赔7万元!

损害赔偿2012-09-09|人阅读
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程波 覃海旭)隔壁刚建新房,自家住了10余年仍安然无恙的房屋就突然墙体开裂,两家为此成了“冤家”,对簿公堂。日前,柳江县法院办案法官的见证下,被告韦先生一次性付清原告邓先生的7万余元房屋损害赔偿费。邓先生与韦先生两家都住在柳江县城大街,邓的房子建于1992年,为4层砖混结构,墙基深度约0.7米;韦的房屋修建时为框架结构,共6层,墙基深度为1.5米,两家房屋墙基的净距离仅为0.1米。2004年8月,韦先生修建新房开挖墙基时,邓先生的墙基彻底暴露;韦的屋主体结构施工至第三层,邓先生就发现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大门无法关闭,房屋下沉。 于是,邓先生委托柳州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结果是他的房屋墙基出现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错位,受损严重,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构成局部危房,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接着,邓先生又请人设计房屋加固修复方案,修缮加固费用预计为5.4万余元。此后,两家人一直协商赔偿未果,邓先生就向法院起诉,要求韦先生赔偿房屋鉴定、修复等费用7.7万余元。柳江县法院一审指出,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若施工建设危及到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案的邓先生房屋,在韦先生始建新房前一直正常使用,没有出现墙基下沉、墙体断裂、错位等危及房屋安全现象。因两家房屋墙基间距为0.1米,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的距离;而且韦家新房开挖的墙基,比邓的墙基深0.8米,致使邓家房屋部分墙基暴露,韦先生并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韦先生修建住房与邓先生房屋受损,已由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出现墙体开裂、错位、房屋倾斜等安全隐患。韦的建房行为,已经危及相邻不动产即邓先生住房的安全,侵害后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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