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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安律师
王延安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对于许某行为的定性

刑事辩护2008-03-29|人阅读

2004年12月3日,当李小姐(化名)得知加害她的被告人许春元终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她那颗受伤的心终于得到了安慰。

丢包以后带来无尽烦恼

2004年8月11日上午,在陆家嘴一家公司上班的李小姐,突然接到母亲从外地老家打来的长途电话,问为什么有一个男的用李小姐的手机打电话,要李小姐的母亲给远在上海的李小姐的手机充值。李小姐告诉母亲别管他,自己的手机被偷了。不久,外地的姐姐、在上海公司的客户以及李小姐的朋友,都纷纷打电话询问同样的事情。李小姐明白,这些都是偷她手机的小偷捣的鬼。

原来,李小姐从外地来沪不久,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住房,临时借住在浦东的一间民房里。8月11日早晨李小姐起床后,发现自己房间里的包不见了,只见房间里多了一根从开着的窗户伸进的竹竿。小偷是趁李小姐夏天开窗睡觉的时候,用竹竿把包挑走的。但李小姐没想到小偷这么嚣张,竟然四处打电话要求李小姐的亲戚、朋友给偷来的手机充值。

李小姐拨通了自己的手机,电话里传来一个男子的声音。李小姐告诉对方手机是自己的,也值不了几个钱,要他还给她,因为里面存有许多电话号码。李小姐说自己钱包里的钱不要了,但是各种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得还给她,因为她明天出差,补办证件非常麻烦,也来不及。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李小姐答应以1200元的现金,换回自己的手机和钱包里的身份证以及各种银行卡。小偷还在电话里威胁李小姐:“不许报警,我注意你很长时间了,你每天都是一个人上班,每天下班都很晚。你包里的名片在我这里,你的工作地点我知道。我们的人很多,如果报警,我们会找你麻烦的。”

1200元从小偷手中赎回失物

李小姐刚到上海不久,人生地不熟,怕惹事,又急于取回各种证件出差用,本着花钱消灾的想法,没有报警。当天下午,李小姐带着钱按照小偷指定的交接地点去赎手机。每到一个交接地点,李小姐就打公用电话和小偷联系。狡猾的小偷再让李小姐乘公交车到另一个地方等候。如此这般,换了好几部公交车,直到下午,小偷才把李小姐约到一座桥上。小偷将李小姐钱包里的一张公交卡留下后,把其余东西和手机交给一个十来岁的要饭的小男孩,让他把东西交给李小姐,再从李小姐手里取回1200元钱。然后再给男孩100元钱作为酬劳。

李小姐取回东西以后为了躲避小偷,到朋友的住处暂住了几天。8月16号晚上6点左右,李小姐回到自己的住处收拾东西准备搬家。大约7点多钟,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不知怎么把李小姐锁着的房门打开后进到房间里。惊恐的李小姐发现后质问他干什么?男子说:“我把东西都还给你了。”此时李小姐才知道这个人就是偷她东西的小偷。小偷进屋后一会儿要求和李小姐交朋友,一会儿又说请李小姐吃饭。在被一一拒绝后,小偷就动手抢李小姐的包。李小姐奋力争夺,被小偷打了几个耳光,脸也被小偷的手指甲划伤,最后包还是被小偷抢到手。

紧急关头 手机响了

小偷取出包里的现金,对李小姐说,只要同意陪他睡一觉,可以把钱还给她。遭到拒绝后,小偷把房门的保险锁上,关掉房间的灯,将李小姐拉到床上去。李小姐说:“我同事要来了?再这样我要叫了。”刚说完,小偷就一只手掐李小姐的脖子不让叫喊,另一只手撕她的衣服。在厮打中,小偷还不忘顺手把李小姐脖子上的项链扯下来装进自己的口袋里。李小姐的吊带衫被拉断了一根带子,裤子也被撕破了。正在这紧急关头,放在李小姐床上的手机响了。小偷威胁说:“你要是接电话我就打死你。”但是紧急中李小姐还是果敢地揿下了接听键,并正告小偷她同事马上就到。小偷急忙抢夺手机,但是被李小姐紧紧抓住,李小姐继续警告小偷马上就要来人了。小偷不敢久留,慌乱中带着李小姐的钱包和项链急忙逃走。

小偷花心不死继续纠缠

惊魂未定的李小姐见小偷走后,急忙换下被撕破的衣服,拿起自己的小件行李出门坐出租车到朋友家躲避。没想到刚坐上出租车不久,小偷就打通了李小姐的手机。告诉李小姐钱包和钱可以还给她,但是必须回来陪他睡一觉。如果不乖乖地听他的话,他会到李小姐的公司把她搞臭。在去朋友家的路途中,小偷不停地打电话纠缠。到了朋友家中,李小姐的朋友发现她脸上的伤痕,一再追问才得知事件的原委。于是果断地拉李小姐到警署报案。

没有想到的是,当李小姐在警署做笔录的过程中,肆无忌惮的小偷还在用公用电话打李小姐的手机,让她陪他睡觉。警方一方面安排李小姐继续通话设法拖住小偷,一方面迅速调集人员排查公用电话的具体方位。李小姐以找不到联系地点为借口,不停地询问“你到底在哪里呀,我怎么找呀”以拖延通话时间,另一方面辨认警方从不同的电话亭发回的打电话人的图片,以确认小偷。小偷自以为打一个电话换一个地方不会被警方发现,没有想到在午夜时分,还在电话亭里打电话和被害人纠缠的犯罪嫌疑人许春元,被警察当场擒获。

到案后,许春元对盗窃、抢劫李小姐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对实施强奸的行为矢口否认。公诉机关根据一系列证据材料,果断地以盗窃、抢劫、强奸(未遂)三项罪名对许春元提起公诉。

据查,许春元1961年生,系外地来沪的单身无业人员。因盗窃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两次被处以劳动教养。

对于许某行为的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理由是:许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三个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依照刑法分别量刑后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和强奸罪,应该四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理由是:许某没有强奸的故意。

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和强奸罪,应该数罪并罚。首先,许某811日以前的行为构成盗窃。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没有关窗用竹竿挑走李小姐的包,并且包里有现金手机等物品,数额较大。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许某打电话要求被害人的亲朋好友为其偷来的手机充值的行为,虽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但其数额不大不构成诈骗罪。其次,许某在16日晚上的行为先后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抢劫罪上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许某以非法占有李小姐的包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接下来许某在要求李小姐与其睡觉遭拒绝后采取了锁门关灯掐被害人脖子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害怕被抓,许某慌忙逃走,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未遂。

综上,本人认为许某的行为应该以盗窃罪强奸罪(未遂)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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