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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位律师
徐宏位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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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知识问答

离婚2009-03-27|人阅读
一、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现在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主要有3个:1.《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二、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二)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三)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同时在第7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如何办理结婚登记?不登记婚姻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第8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及第5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一律无效。 四、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对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作了规定。(一)法定共有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此谓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法定个人财产制。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金。(三)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 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协议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六、离婚对军人和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 (一)对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所列前3项等行为。 (二)对女方: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是指双方矛盾尖锐到会危机一方生命安全、婴儿安全,或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等情形。 七、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具体对各种财产如何处理,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4~18条、第20~21条等有明确规定。 八、夫妻债务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详情如下:(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离婚是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仍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十、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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