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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
王刚律师
陕西-宝鸡
主办律师

房地产开发商广告内容能否算作合同内容

房地产2008-11-26|人阅读

王刚律师说法 问: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宣称:“小区建成后,将有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每单元楼梯口安装可视对讲防盗门,阳台安装防盗窗户,绝对保证小区业主的家庭财产安全”。基于防盗的考虑,我以较高价格购买了该小区商品房,入住后,不见所谓的防盗门窗和保安巡逻,我向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说广告中宣传的内容并没有写进我们之间的购房合同,他们没有义务安装上述设施,请问开发商说的有理吗? 律师解答:目前,商品房买卖百分之九十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律师的工作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即是销售商希望他人购买自己所建商品房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出卖人对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范围以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你基于开发商对其所建小区房屋防盗功能允诺的信赖,以较高价格购买该房屋,开发商所作广告中内容虽未写入合同,但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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