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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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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代理权窃取网卡如何定性

刑事辩护2008-06-11|人阅读

为争代理权窃取网卡如何定性章 鹏

【案情】 王某和李某原来是A书局的电脑技术员,两人因不满A书局给予的待遇,跳槽到B公司。为赢得新单位领导的欢心,王某和李某密谋与A书局在某电脑公司争夺《职工电脑培训速成法》版本的代理权。两人将A书局电脑中用于打开《职工电脑培训速成法》演示版本的“特配网卡”盗走,致使A书局不能向参加培训的职工演示该版本,影响了A书局的教学计划和经济收入。

【分析】一、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 本案被告人盗取“特配网卡”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也是一种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但被告人的主观上并不具备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抑制竞争对手,争夺特定产品的代理权,从而达到增加市场竞争力的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很明显,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本罪行为人的直接客观表现方式。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接触”或者是“接近”了被害人的商业秘密,但并没有直接予以获取,也不可能在获取后披露。被告人仅仅是盗取了安装特定软件的电脑主机上的“特配网卡”,即被告人窃取的仅仅是包含一些集成电路版的硬件设备。虽然该硬件设备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技术成分或者商业秘密,但这并非被告人行为的主观目的,被告人只是想通过窃走“特配网卡”的行为让特定软件无法正常运行。因此,在被告人出于破坏被害人特定软件运行条件而窃取“特配网卡”的行为,并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 (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与本文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理,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特配网卡”和电脑主机内的知识产权,其仅仅是为了破坏特定软件的正常运行,从而达到影响被害人的生产经营的非法目的,因此,其行为亦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四、可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秘密窃取、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特配网卡”,其盗窃行为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如果其采取盗窃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那么被告人实际上实施的一个盗窃罪已触犯了数个客体,即其为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即比较其所触犯罪名规定的法定刑,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其作为手段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数额或者情节上的要求,当然应当按照盗窃罪来定罪量刑了。

五、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既然本文中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可能构成盗窃罪,那么如果其行为的符合盗窃罪的数额或者情节上的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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