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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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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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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须知

其他2014-09-07|人阅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须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

()每个当事人,最多能委托两位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委托权限必须明确,否则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委托两位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诉讼代理的权限为:

1.一般代理,即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如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事实和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等,不能实施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

2.特别代理,即委托代理人除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以进行涉及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六)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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