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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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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标案答辩状

知识产权2012-06-21|人阅读

三联商标案

答 辩 状

答辩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答辩人因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起诉我公司商标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三联商社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商标许可人向第三人转让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没有禁止商标许可人向第三人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约定。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明确地说明商标的所有权人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后,仍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其商标。

(四)《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商标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商标权的对外转让正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答辩人是“三联”商标的所有权人,对外转让商标是行使所有权的法律表现,符合《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原告禁止答辩人向第三人转让商标,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相反,答辩人向第三人转让商标的法律依据充分而明确。

二、原告三联商社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条件已经丧失,原告无权要求无偿转让商标。

“许可人已经不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要求答辩人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已经丧失。答辩人已没有义务再“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开头部分有一个 “鉴于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关于“鉴于”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1、表示以某种情况为前提加以考虑(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673页)。很显然,这个“鉴于条款”不仅是整个《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且地位极为重要。该鉴于条款一方面明确说明了合同目的是“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另一方面,还附加了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条件,即“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三联商标是答辩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品牌,答辩人附条件地许可他人无偿使用是合情合理的,并不过分。

答辩人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原告无偿、无期限地使用三联商标,其合同目的是为了“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不是无条件的,其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如果没有这个条件,试想有哪个企业会允许他人无偿地使用自己多年培育的知名品牌呢?

现在,答辩人已经不再是原告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答辩人 “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已经灭失,答辩人已没有义务再“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无权要求无偿转让三联商标。

(二)合同第六条款约定的无偿转让商标的条件还没有出现,原告无权要求无偿转让商标。

三联商标既没有进入续展期,答辩人也从没有表示要“拟放弃三联商标所有权”,合同约定的无偿转让商标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无偿转让商标。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六条的内容是:

第六条 商标的续展

在三联商标有效期内,许可人应负责对三联商标进行续展,并承担续展的费用。

许可人承诺不因商标的续展问题影响被许可人使用三联商标。

如果许可人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并在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的将三联商标转让给被许可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是商标的续展问题,其统率下的三款约定,都必须在商标续展的大前提下,进行解释、讨论和适用。

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原告要求无偿转让商标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答辩人无偿转让商标呢?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必须出现以下条件:第一,商标进入续展期内。第二,答辩人“拟放弃三联商标所有权”。关于“放弃”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丢掉(原有的权利、主张、意见等)”(见《现代汉语词典》390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注册商标获得专有权保护的前提是商标的注册和续展,又考虑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商标续展问题,因此,合同第六条“拟放弃三联商标所有权”是指答辩人打算不再续展或明确抛弃商标所有权。

但是,现在三联商标既没有进入续展期,答辩人也从没有向任何人表示要“拟放弃”。所以,合同约定的无偿转让商标的条件尚未成就。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现在,原告要求无偿取得商标所有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无偿转让商标。

至于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答辩人向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转让商标的行为。答辩人认为,“转让”与“放弃”的词语意思与法律含义根本不同。“放弃”的词语意思是“丢掉(原有的权利、主张、意见)”,而“转让”的词语意思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应享有的权利让给别人”(见《现代汉语辞典》第1790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从法律的角度看,“放弃”是所有权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是被放弃的权利、物等置于无主状态;而“转让”则是双方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权利、物等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的转移。因此,“转让”不等于“放弃”,答辩人向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让渡商标的行为是“转让”而不是“放弃”。依原告的逻辑:“转让”等于“放弃”实乃偷梁换柱,偷换概念。

(三)无偿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原告不能强迫答辩人的意志,不能强迫答辩人把三联商标赠与给原告。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现在,原告要求答辩人把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他,等于是强迫答辩人把商标赠与给他,强迫答辩人将商标交付给他,这不符合《合同法》第185条、第188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把商标无偿转让给他,不应得到司法支持。

(四)三联商标已经被依法查封,依法不得转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不应得到支持。

答辩人的“三联”商标因涉及诉讼,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法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

(五)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产生极大的不公平。

三联商标是我省的知名商标,具有重大财产和商业价值,是答辩人花费巨资长期培育的知名商业品牌,是答辩人及其关联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无形资产。当初答辩人之所以许可原告无偿使用,那是因为当时答辩人是原告的第一大股东,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所以尽管名为无偿使用“三联”商标,但答辩人完全可以通过股东分红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相对是比较公平的。这正如养父与养子的关系,养父许可养子无偿使用自己的财产,那是因为养子将来要养老送终,权利与义务对等,比较公平。但是,当这个养子已经投入了别人的怀抱,解除了收养关系,将来不可能实现养老送终的时候,养父还会允许养子无偿使用自己的财产吗?显然不能。养子强行索要养父的财产更是没有道理。试想,养父辛辛苦苦一辈子积攒的财产,本来要留着自己养老,能给已经成为他人养子的人吗?不能。同样的道理,如今前提条件变化了,答辩人已经不再是原告的第一大股东,双方之间不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相反,双方变成了你死我活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还能继续支持原告的发展吗?不能。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产生极大的不公平。

(六)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联商标是答辩人三联集团多年精心培育的商业品牌,正是三联这个品牌伴随着三联集团走过了风风雨雨的25年。从1985年泉城路上的小电子商店到1993年省政府确定大型一类企业,从单一的集体企业到国有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从家电产业到房地产、证券投资、广告传媒,从计划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三联品牌支撑着三联集团逐渐成长为省计划单列大型企业。目前,三联集团及关联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司法支持,将会导致答辩人三联集团损失惨重,甚至会导致三联集团以及关联企业倒闭,大量的职工下岗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恳请法院务必慎重裁判。

综上,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 9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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