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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峰律师
曾金峰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交通意外事故赔偿案件的一审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0-12-19|人阅读

审判员: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曾金峰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本案事实清楚,200981711点左右,被告一马某某驾驶苏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海宁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轮胎挤压路面石子,导致石子飞起砸在同方向行驶被告四惠某某驾驶的苏GXXXX学号轿车右前车门玻璃上,造成苏GXXXX学号轿车乘车人原告陈某某受伤。其肇事车苏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二南京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其在被告三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投保,另一辆肇事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五连云港某某交通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其在被告六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支公司也进行了投保。在2009911日,连云港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这一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这一次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在2009620,原告报名参加被告五连云港某某交通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学习汽车驾驶,并向驾校交纳了培训费用 元。在81711点左右,也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原告在被告四惠某某驾驶的苏GXXXX学号轿车上,这个时候,原告是正在接受被告五连云港某某交通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安排的驾驶培训课程的过程中,被告驾校收取了原告的汽车驾驶学习培训费,并且已安排原告在自己的培训车辆上进行培训,双方实际已经存在并履行驾驶技术培训合同,被告五驾校负有保障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原告在汽车驾驶培训中因为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身体伤害,产生了损失,并致使汽车技术培训合同不能履行,培训目的不能实现,产生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原告有权利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来进行诉讼。现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按违约之诉来处理,要求被告驾校赔偿自己在培训中因为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并退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种赔偿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即使肇事者不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二南京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受伤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此,对公路进行养护是被告七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的法定职责。被告七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是这一次交通事故路段——海宁东路的管理者和所有者,而路面存在石子,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原告,被告七具有维护道路能够正常行驶状态的义务,道路上出现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时,被告七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排除,因而被告七对原告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起诉时,起诉状后附《证据目录》一份。

三、适用于本案的其他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权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请求,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其他被告根据其自身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曾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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