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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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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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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可退房情形

合同纠纷2009-03-09|人阅读
(一)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一房两卖; (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四)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五)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六)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七)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八)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九) 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十) 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十一) 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二) 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屋,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十三) 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 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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