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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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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涉相关知识问答

继承2011-02-16|人阅读
继承所涉相关知识问答

问: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从什么时候开始,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是否就可以开始继承?

答: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则不存在继承问题。

问: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哪些财产?

答:根据法律规定,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问:法律关于继承有明确的规定,而被继承人在生前又立有遗嘱,又与别人签有遗赠抚养协议,此时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但立有遗嘱或者遗赠的,则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既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没有立有遗嘱或遗赠,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问:继承人何种情况下,会丧失丧失继承权?答:继承人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会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问: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问:国家关于继承中的子女和父母包括继子女、养子女等么

答: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中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法中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实践中会出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本来可以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

答: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问:儿媳和女婿一般情况下,不享有继承公、婆和岳父、岳母财产的继承权,那么,儿媳和女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享有继承权?

答: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问: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份额是怎样的,是均等的么?

答: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问:对于曾经抚养过被继承人的人,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于前述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问:法律规定立遗嘱有哪些方式,又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答:

◆法律规定立遗嘱有下列方式: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问:继承人对于是否继承遗产没有作表示,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答: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问:受遗赠人对于受遗赠遗产没有作表示,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问:遗产在何种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问:在继承遗产时,遇见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问: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问: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是否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答: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问: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情况继承的确定问题?

答: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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