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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云律师
陈亦云律师
四川-广安
主办律师

“存单风波”辩论陈词

刑事辩护2008-05-28|人阅读

广安市“广建杯”

首届检察官、律师电视辩论赛第三场“存单风波”

辩论陈词

一、辩方对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的分析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构成该罪要有如下构成要件:

1、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直接犯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非法占有之目的一定是在合法持有之后才形成。

3、客体方面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有且仅有这三种。

4、客观方面是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总的概括为: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退还或交出。

辩题中石某在持有该财物之前就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伍万元存款既不是石某代为保管的牛某的财物,又不是遗忘物,也不是埋藏物,石某亦无拒不退还或交出之行为,故石某的行为缺乏第二、第三、第四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二、框架设计

1、问题的提出:“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2、侵占罪的法律概念: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

3、石某的非法占有之目的的形成时间。

4、石某之行为没有侵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所保护的犯罪对象。

5、石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6、总结陈词。

三、主要论点、论据

论点:()石某之行为没有侵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所保护的犯罪对象。

论据: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条文。2、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法理内涵。3、存款五万元的法律属性。

论点:()石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论据: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条文。2、刑法理论:合法持有+非法占有+拒不交出。3、案例事实。

四、辩方底线

石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五、对控方立论的分析

1、控方立论

(1)石某的非法占有之目的。(2)石某有将代为保管的牛某的五万元存款占为己有的行为。(3)五万元存款的数额较大。(4)石某的行为表明石某拒不退还。

2、对控方立论的分析

(1)控方模糊地论述犯罪目的,但没有结合该法条规定的该犯罪目的形成时间进行论述。(2)控方错误地将代为保管关系进行了理解。(3)控方忽略了非法占有之前的合法持有前提。(4)控方捏造拒不退还之事实。

分析控方在其理论依据和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会使用模糊概念,甚至诡辩。辩方将依据法律、相关法理及证据予以反驳。

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 陈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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