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每当面对我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无助的当事人时,我都能够接受他们的暴燥、悲观、祥林嫂似的牢骚、甚至于对我不公平的报怨。
因为在我脱下律师袍后,我也是一名普通的老百性,我能理解他们的心情。
但是最近几位咨询公众的问题却让我从心里发凉,多位当事人问过我这样的问题:
“如果我的财产都不是我的名字,法院是否可以执行?”
他们遇到问题后已经不在像前几年的当事人那样,在法院的威严下反思自己的错误或依靠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是现在的老百姓都变成刁民了吗?我想不是!
因为在行为之初他们还是想履行义务,只是在遇到某些情况后,他们才决定不履行的.
如果你可以不负责的做一件事,并且没有任何不利后果,谁还会选那些要承担责任的方式呢?
因此总体来说还是执行的问题。
法院做为一个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关,他对当事人的震慑更多表现为他的强制力。
现实的执行状况使法院的强制力降低,使法院的某些判决在当事人手中成为一张白纸。
因此我认为还是社会制造就了人们的生活态度,因此如果执行能力不从根本上改观,最终老百姓将不会再依据法律来解决问题。
那时老百姓可能就真的都变成“刁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