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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忠钦律师
樊忠钦律师
山东-滨州
主任律师

二手车买卖需谨慎

合同纠纷2014-08-21|人阅读
二手车买卖需谨慎

2009年本律师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是:20095月份,刘某驾驶一辆轿车在事故地点与同向行驶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严重受伤,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肇事司机刘某负全责。经查该肇事车辆原先是一辆出租营运车辆,系邱某于2008年从他人处购买,后卖与肇事司机刘某。后本案受害人张某委托本律师给其代理该民事纠纷。

本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出租车属于营运车辆,有明确的使用报废期限,到达报废期后进行买卖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本律师的建议下,原告张某将卖车的邱某连同其他被告诉至法院。20097月邹平县人民法院认定邱某卖车给刘某时该车已经到达报废标准,存在过错,如果邱某不将该车出售的话,就不会发生该交通事故,遂判决邱某赔偿原告30%的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律师说明:该案发生在2009年,所以法院才做出上述判决。如果该事故发生在发生在20121221日之后的话,邱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还要大,因为2012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有详细规定。

相关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

4、《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禁止交易。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201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使的其他机动车多次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樊忠钦律师提示:从本案可以看出,二手车交易时,无论作为买方还是卖方都应引起注意,要看买卖车辆是否是营运车辆,如果是的话查清什么时间初始登记的,咨询一下相关人士是否能够买卖,此外还要查清对方的身份信息,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起草,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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