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逐渐增多,但伴随而来的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且涉及的金额庞大,一件刑事案件涉及资金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数亿元。从中国法律文书裁判官网公开查询,自2014年至2020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犯罪成逐年增多趋势,其中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都超过了10000件。此类犯罪已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具体刑事立案标准。根据调研发现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的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因为未到达犯罪的标准或者已经到达犯罪的标准,因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很多司法机关都忽略了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衔接和配合,使得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为制造了违法行为人逃脱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损害了司法权威。
而对于非法集资类案件行刑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明确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非法集资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就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可商请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做到打击和预防并重,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产生执法真空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掌握不全面,认识不足,学习不深。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执法理念不到位,不认真履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导致在行刑衔接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是一种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三是,司法实践中行刑衔接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为此建议: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相关行刑衔接规定的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履职。
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检察监督部门,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独特作用,应当强化系统观念,提高监督实效。细化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调查核实,制定对行刑衔接案件的处理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案件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案结果的跟踪反馈、相关内部部门和人员的督查考核等有关问题的制度性规定。防止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情况的发生。
三、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商制定我省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虽然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行刑正向衔接、反向衔接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定期通报制度建立等方面给司法实践留下了较大空间。而各地均或多或少存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认识不够统一、交流不够充分的情形,没有出台具体的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办法,导致部分行政机关重视程度不够,出现案件应移未移以罚代刑、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刑不罚、衔接处理不完全不彻底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