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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峰律师
程世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一般涉外货物买卖纠纷案件需要的证据材料

其他2011-02-25|人阅读

涉外货物买卖案件,主要围绕产品数量、质量以及到货时间等来进行举证:一般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保险单、检验报告、理货报告、往来函件、进口合同、货代提单、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单、集装箱堆场记录、(货代)对方收到货物的证明。其中比较难的就是确定产品质量的证据材料和损失计算方面的材料。因为一旦产品出口到国外,如果确定出现问题的产品就是卖家的这一批次的产品,产品质量标准如何确定都存在问题。我们采取的一般办法是在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最好把产品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样品、规格、等级等质量标准具体化,在发生争议后对照具体标准双方在场检查,如果确实存在问题,让卖家出具弥补意见或者补偿方案,一旦方案形成,就可以把质量问题固定化。另外一种做法就是在合同中约定异议期,如果买方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检验/检查产品。合同可以设定国内一方到国外去检查产品,差旅费等花费由买方预付,如果产品有问题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没有问题由买方承担。这样的规定就把质量检验的义务转移给了卖方。从而买方在涉外货物买卖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就显露出来了。如果遇到具体的操作问题,最好事先联系专业律师咨询,不要真正等到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才找律师。那样可能已经错过最佳的取证时间了。如果有问题,请电话联系:13757192289;杭州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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