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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抵押质押贷(借)款的风险与防范

债权债务2008-05-16|人阅读

试论抵押质押贷(借)款的风险与防范

林柏树 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经济形式蓬勃发展,也使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活动日趋活跃。然而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转轨中相关法律制度不规范,致使抵押质押贷借款纠纷频繁出现,此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因此对抵押质押贷借款风险的预见与防范,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减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损失,而且还能预防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笔者通过几年代理银行贷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感到,抵押质押贷借款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抵押质押贷款过程中,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抵押必须登记的范围为: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7条规定以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同时担保法第41条又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78、79条规定了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出质必须登记生效。因此,对于按担保法规定需经登记的财产或权利抵押或质押时,当事人必须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否则抵(质)押合同无效。然而,现时生活中,常常出现忽视登记的情形,以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质押物落空。从而造成债权人损失。

2、抵押物和质物不真实不合法造成的风险。

根据抵押权的原理,抵押人应对真实存在的抵押物和质物具有所有权。但由于所有权有时难以确定,有时存在不合法,有时不能用作抵押,从而造成了风险。如《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无效。又如,《解释》52条规定以尚未与地上农作物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解释》第53条规定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公益设施抵押无效。又如伪造作为质押物的存单,或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质押的,质押无效。

3、未经得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共有财产,造成风险。

对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按《解释》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共有人同意,或告知其他共有人,否则抵押无效。

4、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以他人财产抵押造成风险。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就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以他人财产抵押,必须经得他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方能有效。

5、对抵押物(质物)的资产评估不真实造成风险。

生活中这种事例较多。如:某些不良借款人为多贷款,利用各种手段抬高抵押物价值,而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竞争,在利益的趋动下,有意高估抵押质押物,造成资产评估不真实,使得抵(质)押物不足值,此种情形已成为抵(质)押贷借款的最大风险点。

6、未抵押有效证件或抵押的证件不齐造成风险。

抵押中的财产一般都由抵押人控制,如果抵押权人未控制抵押物的有效证件,就可能造成同一抵押物的重复抵押。从而造成多个抵押权人之间再次发生纠纷。

对于上述几种常见的抵(质)押贷借款风险表现,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防范化解风险:

1、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好抵押物(质物)登记的工作,以确保抵押关系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对依法需登记的抵押物,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必须先登记后抵押。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物包括:股票、股份,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些也必须先登记后质押。以确保抵押(质押)关系的合法有效。

2、认真审查抵押物(质物),是确立抵押关系的基础。首先要确保抵押物(质物)的真实性,这要求有关人事认真审查有关权利凭证,对于房地产抵押的,要对房地产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存单或票据质押的,要对存单(票据)进行核单(票)。其次要确保抵押物(质物)的合法性,这要求贷款人员严格依照《担保法》审查抵押物(质物),防止法律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用于抵押(质押)。最后要认真查验抵押物(质物)的归属,确保抵押(质押)的有效性。这要求有关人士,在核查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特别要注意当以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企业财产抵押(质押)时,须经所有权人全体同意。

3、确保抵押物(质物)评估的真实性。这是保证抵押物(质物)足值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一般是要求抵押人提供商业评估机构出局的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价值打折扣后确定贷款额。这就要求银行认真审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评估价值不实。公民一般是靠个人感觉进行评估。这要求债权人除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评估依据。如查验抵押质押物的原始发票,原始单据等,必要时还应找有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担保物足量。

总之,抵(质)押贷借款风险的形成大多都是在日常工作中疏于防范,日积月累,铸成的大错。因此,只有不断学习熟知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的把握上述防范原则,并将其切实运用在日常的工作中生活中,才能防患于未然,真正杜绝抵押质押贷借款中各种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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