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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城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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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一起暴力劫持案的“意外”结局 (发表于上海法治报))

刑事辩护2009-07-06|人阅读
一起暴力劫持案的“意外”结局 我为被告人辩得 “强迫交易罪”,轻判2年6个月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张城玮 2001年,黑龙江省方正县发生建国以来第一起绑架案,公安干警用十余小时便侦破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黑龙江省内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参战民警因此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 33岁的雷某被检察院以绑架罪起诉,该罪名起刑10年。雷的家属向我表示,雷某暴力劫持被害人是事出有因,我觉得,律师在法庭展开这方面论述,也许能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但从法律角度来讲难以减轻罪责。 怎么办?在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一个大胆的想法忽然在我脑海中形成…… 一起绑架案轰动小城 2002年,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家属找到我。这是黑龙江省方正县建国以来第一起绑架案,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雷某绑架当地县农业银行副行长。 起诉书称: 2001年10月30日,被告人雷某、闫某、张某各携带尖刀乘坐由张某驾驶的汽车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家属楼外等候被害人刘某,由于刘当晚未回家,三人驾车返回。 第二天19时许,雷某等人再次驾车,携带尖刀到方正县农业银行家属楼院内等候被害人刘某,当刘回家时,雷某上前询问刘能否为其办理贷款3至5万元,遭到刘的拒绝。随即,雷某、闫某各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刘某威逼到车上。 雷某指使同伴向当地林业局方向行驶,在行驶途中雷某持刀架在刘某脖子上。此后,雷索要80万元,刘称没有那么多钱,雷说 “谁有钱你给谁打电话”,并始终用尖刀顶着刘的胸口,刘见状谎称到林业局找县农业银行办事处主任帮助协调解决贷款,雷某指使同伴驾车驶到林业局所办酒店,刘某打电话将银行办事处主任约至酒店与雷某协商贷款一事,并告知3日后办理此事。雷某信以为真便将刘某放走。当夜,被害人刘某去公安机关报案,雷某等被抓获。 初看之下,雷某等人暴力劫持刘某的事实清楚,也有持刀威逼刘去 “整钱”的情节,绑架罪似乎毫无争议,同案中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的定性就没有异议。 在会见雷某过程中,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没有太大异议,只是认为定绑架罪太重了,因为该罪起刑就是十年。但定罪量刑不是讨价还价,要为他辩护减轻罪责,必须要有能够说服法庭的证据才行。 阅卷感觉绑架情节特殊 随着仔细翻阅案卷进一步了解案件,我觉得雷的行为的确存在与一般绑架罪不同之处。 第一,雷某先是向刘某申请办理贷款,被拒绝后才实施暴力劫持行为,这显然有别于一般绑架;第二,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因罪行严重,一般都有意识地掩盖罪行,但本案中雷某开的是自家新买的汽车,车上有牌照,前一天没有等到被害人,晚上竟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当天白天又去帮朋友装运大米,毫无掩饰的意图;第三,绑架罪的犯罪分子一般都事先制定了潜逃计划,而在本案中,雷某与刘某相互认识,他将刘某放走后,和同伙都回家休息,毫无逃避的意思;第四,绑架罪往往伴随占有他人财物,而本案中,雷某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秋毫无犯,甚至连搜身、打开皮包查看的行为都没有,三名被告人也没有商量过如何分赃。 虽然有这些差异,但我又不能仅凭其行为存在不同寻常之处,就据此断定三人不构成绑架罪。 公诉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就上述理由专门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对我提出不构成绑架罪的想法感到不可理喻——既然有暴力劫持的行为,既然有让被害人“整钱”的过程,怎么可能不构成绑架罪呢? 我把法官的意见向雷某妻子进行了转达,她也告诉我,他们打听后对案件的结果很悲观,预感到处刑将非常重,但她表示,张律师你一直在很努力地办这件案子,即使结果不好也不会怪你。我心中当时涌起一阵感动,随口问道: “他怎么会做出这样的事来呢?”没想到雷某妻子的回答让案件峰回路转,直接改变了此后雷某的命运。 家属处得知重大线索 “是呀,谁也没想到他会做这件事。”雷某的妻子跟我回忆起他的过去:雷某出生在山里的小村庄,18岁从山里走出来白手起家做生意,由于勤劳肯干,十年间从一个外地来的穷小子变成身家百万的当地富翁。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雷某用100多万元买下了位于当地中心地带的四层楼房,又投入100多万元装修,建成了集饭店、旅店、歌舞厅于一体的大酒店。但由于当地消费水平有限,酒店一直处于亏损之中。案发前不久,酒店被迫停业,夫妻两人又因为个人原因而协议离婚,车及住房都归女方所有。案发前一个星期,雷某去了一次长春,跟买卖双方都谈好了,准备倒卖原煤,合同都签了,只是欠缺流动资金。 雷某的妻子滔滔不绝地诉说着,而电话另一头的我却发现了有着重大价值的信息:雷某有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却让被害人 “整”80万元?如果是图财,那么80万元你能拿走,但自己的房产扛不走呀,显然雷某的真正意图是希望贷到款。 我打断雷某妻子的谈话, “那份合同现在在哪里?” “他一直放在包里,包随身带着,可能已被公安扣了。” “在家里再找找。”我放下电话后激动地在屋里走来走去,案件还有一丝生机呀!一会儿电话又来了,说包已在家中找到,合同在包内。听完合同内容后我说: “好,把包放回原处,我明天就去你那里!” 可能有人会奇怪,雷某有300万元的房产,签了一份买卖合同,这有什么值得高兴的?难道有钱就可以不定罪了? 事实上,我认为有了这两个事实,就能完整解决雷某主观意图的问题,即雷某只是想借钱,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雷某价值300万元的房子是扛不走的;其次,雷某与被害人相互认识,被害人知道雷的资产情况,雷也明知被害人了解其资产情况。因此雷某只有索要超过300万元的财物,才能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案件中雷索要的是80万元。综合全案情况,雷某的目的只是借款。为什么会用这种极端的方式借款?因为有一笔买卖已谈成,他急需资金。 我感到,无论法官如何看待这样的逻辑推理,至少这一说法是可以自圆其说的,当务之急就是取证。 摄影摄像获取重要证据 第二天一早,我乘车直奔方正县,首先找到了刚刚上班的检察官。我提出案件发现新的证据线索,提议控辩双方共同取证。检察官说:“我知道你这证据是怎么回事,检察院不会派人去。” 随后我来到法院,见到了承办法官。法官说法院不参与取证,拒绝我调取证据的申请。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但通过这两次申请,辩护人获得了正当取证的权利。 (这种说法其实相当无奈,法律已授予辩护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现实中辩护人贸然取证法律风险很大,稍有差错便被扣上 “伪证”的帽子。) 现在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开始律师取证吧。打车来到雷某家,看一下合同内容,评估一下证据价值,告诉家属将合同放回原处。还得去找个协助取证的律师。律师虽然是“个体户”,但也得比照公检法取证的制度从严要求。费了好大劲终于找到当地唯一一名律师,又让家属到影楼找个照像的,万事俱备一起回到雷某家。让家属找来两个邻居,指导摄影师在门口先对房子照相,然后是客厅,再后是立柜,再后是立柜的抽屉,抽屉里的包,包里的合同,一共拍了七张照片。通过这七张照片可以准确描述证据位置以及证据的状态,让未到现场的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随后与当地律师共同制作提取笔录,最后是律师签字、邻居作为见证人签字、被提取人签字。 再后来,随后我让家属找来摄像师,对鸿运大酒店进行摄像。忙了半天,终于完成取证。 调整战略否定控方罪名 准备庭审辩护的第一步就是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有三项工作需要做:一、有针对性地讲解法律,让他明白哪些事实情节是至关重要的,哪些是无关紧要的。法庭陈述就相当于一个命题作文,所表达的中心思想就是我为什么不构成绑架罪,所有陈述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思想进行。二、把律师取证情况向其进行通报,让他介绍一下签订合同的经过,有利案件认定的部分有重点地融入法庭陈述中。三、这个方面最为重要,即模拟讯问。被告人在法庭由于高度紧张,有时会说错话,往往产生不利影响。 模拟讯问要求律师对案件特别熟悉,了解每一个案件细节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是律师胜诉的重要保障。这一点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大律师案件胜诉率不高,甚至是屡战屡败,因为大律师常常自己不阅卷,不会见,只负责出庭,其对案件细节了解不够。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是:被告人雷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商人,他拥有处于中心地区的一处大酒店,仅此项固定资产就价值300余万元。2001年8月,雷某与长春某公司签订一份570万元的原煤购销合同,为履行该协议,雷四处寻找流动资金,这是本案发生的起因。 雷某先找到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遭到拒绝。因为房产已抵押给农行为朋友50万元贷款担保,无法出售以获取资金应急。在这种情况下,雷某只好到县农行找之前贷款时结识的刘某申请贷款,考虑到贷款难度比较大,他决定如果刘某不同意,便向刘个人借款,雷以房屋产权作抵押。基于上述想法,雷某在家中草拟了一份借款协议,并将想法告知朋友闫某,为打消闫某的顾虑,雷某让他看了借款协议,闫某才同意参与。2001年10月31日,本案发生。 法院轻判2年6个月 如果辩护人重新构造法律事实成立的话,那么雷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此时,我突然想到了一个刑法中早有规定,但在实践中鲜有实例的罪名: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辩方角度来看,本案被告人如果与银行或被害人个人自愿订立借款合同,将完全受法律保护。但雷某在被害人不愿借款时,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其借款,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行为因侵犯市场经济主体的缔约自由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终构成强迫交易罪。由于其犯罪目的没有实现,属于犯罪未遂。 除了取证、举证、论证我方观点,我还不断搜寻着相关资料。终于,我在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2001年第6辑 《刑事审判参考》上找到一个类似案例,该文的副标题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件中也使用了暴力,也是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结论就是定强迫交易罪!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名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处雷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的闫某、张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而当事人自然不会上诉。 得知判决的雷某十分激动,而我也感到如释重负。从了解案情后的异样感觉到最终辩得 “强迫交易罪”,我对这起案件的结果也同样满意。 链接; 何谓“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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