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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他2012-04-02|人阅读

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由单位开介绍信想到的

最近遇到的一个委托案件很有意思:浦东新区某居民姚老太在办理老房屋动迁手续时发现:她与亲妹妹居住了大半辈子的老屋,其所有权属于其亲妹妹所有,姚老太在其父亲过世后,“自愿放弃了继承”,由其亲妹妹对父亲遗留的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为证。

这可奇怪了。自己从来没有去公证机关表示放弃对居住房屋的继承权。公证机关怎么作出了这样一份违背自己意思表示的《公证书》?

姚老太前往公证机关一探究竟。原来姚老太的父亲过世后,其亲妹妹在姚老太的单位开具了证明,妹妹凭借此证明在公证机关办理了继承公证。

现在的年轻人对此可能非常不理解:干什么事情,为什么非得要单位开具介绍信?单位能代表自己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么?

干什么事情都要单位开具介绍信,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就连办理结婚、离婚手续也要单位开具介绍信,这样民政部门、法院才能够受理结婚登记或离婚诉讼。现在看来确实很滑稽、可笑,单位介绍信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么?

意思表示是由意思和表示两个要素所构成。意思是当事人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行为的内在愿望和要求;表示是将这种内在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的活动。意思只有表达出来才有法律意义,没有表示就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和内在要求。

姚老太的父亲过世后,对其遗留的老房屋,应当由其两个女儿继承。姚老太的妹妹要想拥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只有在姚老太作出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后,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才能为妹妹所有。

而公证机关在姚老太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仅凭姚老太的单位介绍信就作出了姚老太放弃继承的《公证书》,显然违背了姚老太的真实意思。姚老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宣告该《公证书》无效。

通过该案,提醒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此作出的行政行为,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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