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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强律师
姚强律师
湖南-株洲
主办律师

李某某诉柯某某离婚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2019-01-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1年4月5日李某某(原告)与柯某某(被告)登记结婚,2002年2月21日育有一子柯某某。由于原被告两人性格不合,且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而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特别是2007年被告将原告打成轻伤,当时原告考虑到孩子很小不愿意影响到孩子,所以忍气吞声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没有提出离婚,但是被告并没有任何改观。后被告从2009年开始在外有第三者,且在原告劝阻下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特别在2011年12月又将原告的头部、颈部及脚部等处打成轻微伤。因为被告长达四五年的多次殴打导致原告有家不能回,后在原告被逼无法在家生活后,被告又将其第三者带回家中居住,堂而皇之在家中同居起来。在原告没有在家中期间被告还通过报警被盗的方式将家中的金器等进行了转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还在按揭期间,以两人名义注册了一家有限公司,两人各占50%的股份。

后原告无法接受此煎熬,也为了早日解决这段婚姻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2012年新年这天委托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姚强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意见】

接受本案的委托后,经过原告的陈述、提交的材料以及律师去派出所等部门调取的材料的详细分析,综合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子柯城归谁直接抚养,婚生子的抚养费用如何承担?3、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承担?4、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首先考虑到原告系女性,本在遭受家庭暴力而且如果住家时刻会遭受人身安全的危害,所以先建议原告先去家中将日常生活用品拿出来暂时寄住在娘家,解决人身安全问题,同时建议原告在外工作时时刻注意人身安全;第二,考虑到目前法院离婚案件在没有充足的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的前提下一次性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况且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的殴打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四、五年时间,而且原告在被被告殴打后多次报警并且保留了就医的记录、照片等,建议去派出所将110接处警记录及相关的笔录调出结合原告保留的就医记录、照片组合成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九组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原被告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三,针对2011年12月被告对原告再次实施的家庭暴力,强烈要求派出所对被告这种殴打原告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进一步施加对被告的压力;第四;从妇女合法权益出发先后去株洲市妇联、株洲市芦淞区妇联反映被告对原告实施的长达四五年的家庭暴力的情况,请求妇联监督派出所对被告的行政处罚,也请求妇联多方维护好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五,在被告全盘否定其殴打原告事实以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基础上,代理原告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生活费1000元,教育、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共同财产(房产、电器、家具)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原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款五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和房产评估。庭审中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原告提交的九组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被告长达四五年的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完全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依法判决离婚。虽然三次开庭时被告当庭一直否认其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且认为两夫妻感情很好,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强烈要求法院不能判决离婚,但是被告的抗辩毫无证据且非常的苍白,纯粹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2、对于财产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无过错方的原告在共同财产上应该予以照顾,应当切实保障无过错方即女方的合法权益,将房产判决给女方。而且共同财产系夫妻两人共同创造的与婚生子无关,不能将房产分割与孩子的抚养直接挂钩,而损害无过错方的权益;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原告提交的本案三十份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因为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原被告离婚,对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系受害方同时也是本案的无过错方,对于被告这种恶劣行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被告应该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归原告所有,该房产所欠银行按揭款18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支付被告房屋补偿款12万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款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5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裁判文书】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了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因为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且在认定被告系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房产判决给无过错方原告,并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款6000元。婚生子(年满十周岁)在其本人愿意随被告生活,法庭尊重年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的意愿,将婚生子判给被告直接抚养。

【案例评析】

婚姻纠纷案件按照法院的处理规则,在被告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要想一次性解决离婚问题是很难的,并且分到房产方与抚养孩子一方具有同一性。处理本案时针对上述难点,分别在证据收集上尽可能的收集完整的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以推翻被告的抗辩,确定好的每步骤的诉讼方案,同时借助妇联、派出所、检察院等多方力量,才能最终取得一次性判决离婚,并且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的结果。

【结语和建议】

一审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才最终结束,虽然时间漫长,但原告对此结果感觉很满意。经过此案感觉虽然婚姻法对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及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做出了几点规定,但是在实务中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这几点的证据是非常不好收集的,可以讲法律规定的这几点是非常不具有操作性的。本案原告本身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且前期在律师指导下留存了诸如报警材料、照片、治疗病历等,才能在最后的离婚诉讼中呈现给法庭九组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一次性解决离婚及要求损害赔偿那都就是天方夜谭。还有在办理典型的比如家暴、重婚类型的离婚案件时应多借助妇联、居委会以及派出所、检察院的力量以快速完美的实现诉讼目标。

当然还建议立法者在制定一部法律时,也能让法律条文能让法律执行者和实务工作者能具有更好的操作性,不让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让婚姻案件中的当事人能更好的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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