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能帮助李某获得更多的征收款为由,收取了李某所谓的关系费用10万,实际上王某将该款挥霍一空。半年后李某看到王某毫无进展,就向王某要求退款,否则据报警。王某家人代替其退回2万元给李某。现在法院以诈骗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那么前期归还的2万元可以在诈骗金额中进行扣减吗?
这个是可以扣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本案中王某家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退回的2万元应当在诈骗总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