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仲裁再起诉,能否添诉求?
周向阳律师按:本律师在代理熊xx诉普天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仲裁申请中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没有支持,在向法院起诉时,代理人基于仲裁中调查的事实,将诉讼请求由支付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但在法院立案时和立案庭法官产生分歧,法官认为该仲裁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不予立案,最终虽然说服法官立案,但本律师觉得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问题是一个难点,故编辑扫描了本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精彩论述】:
1.“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2.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的请求,视为该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当事人在诉讼阶段重新提出该请求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告知当事人对该请求重新提起仲裁。”
3.“……如果在诉讼中仅对当事人起诉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即会造成当事人未起诉的仲裁事项未在判决中明确、失去执行依据的结果,因此,在审理中除应对当事人起诉的事项作出判决外,还应对仲裁裁决中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事项作出判决。”
4.“不可分性”的判断标准是: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的不可分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以新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原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或内容上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为判断标准。
5.当事人起诉时或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所确定的诉讼请求增加了仲裁请求的,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不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人民法院对该增加的部分不予受理。
继续阅读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