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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昌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其他2010-05-04|人阅读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昌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洪价费字[2002)29

南昌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核准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洪仲字[2002]5)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为便于操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制定案件处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委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办理仲裁案件中涉及的鉴定、评估、异地调查所产生的案件处理费,应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三、案件处理费应纳入财政专户,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上述收费标准自二OO二年六月三日起执行。请你委即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附件:南昌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南昌市物价局

               OO二年六月三日

附表:南昌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      累计费率   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5万元以下            500

5万元至20万元    0.7%    500元加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0.7%

20万元至50万元    0.5%    155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50万元至100万元   0.2%    305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100万元至300万元   0.1%    405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300万元至600万元   0.05%    6050元加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0.05%

600万元至1000万元  0.02%    7550元加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0.02%

1000万元以上     0.01%    835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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