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昌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洪价费字[2002)29号
南昌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核准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洪仲字[2002]第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为便于操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制定案件处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委仲裁案件处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办理仲裁案件中涉及的鉴定、评估、异地调查所产生的案件处理费,应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三、案件处理费应纳入财政专户,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上述收费标准自二OO二年六月三日起执行。请你委即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附件:南昌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南昌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六月三日
附表:南昌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 累计费率 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5万元以下 500元
5万元至20万元 0.7% 500元加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0.7%
20万元至50万元 0.5% 155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50万元至100万元 0.2% 305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100万元至300万元 0.1% 405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300万元至600万元 0.05% 6050元加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0.05%
600万元至1000万元 0.02% 7550元加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0.02%
1000万元以上 0.01% 835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