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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律师
杨明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关于xx被控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10-14|人阅读

关于xx被控故意伤害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认真的查阅了在卷材料,同时又会见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及客观事实有了一个必要的了解,特别是在今天法庭对本案的公开调查,对于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下面我将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1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具备主动投案特征。根据本案在卷材料和法庭调查表明,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就认识到后果的严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公安机关尚未抓捕他之前就主动告诉自己的家人分别给所在地的派出所及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110打电话,这些都是有相关证据能证明的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应认定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 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身投案而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方式投案而后及时到案的,也可构成自动投案。

其次,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讯问时,被告人没有隐瞒犯罪事实,而是积极配合公安了解情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与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着重大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的案发是由被害人的不法行为而引起的,一个漆黑下着小雨的夜晚,一个对周围环境十分熟悉的人,偷偷来到其邻居一个女人居住房间前,破窗而入时我们可以判定其行为的目的,是犯罪行为,而年已70岁的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不顾危险只身冲出去当即被打一拳,可以说被告人当时的处境也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他不知道面对的是什么人,是否十分凶残,同时也不希望来犯跑掉,一个人处在凶险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我想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当时没有将来人制伏,很显然受到伤害的还是被告人,而来人还会跑掉,因此在被告人的行为中是否还存在一些自卫的性质,也希望法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7、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遭受了应有的严厉的惩罚,年近70岁的他为了保护家人,因行为不当而身犯牢狱之灾,作为辩护人对其抱有一定的同情和惋惜,我国刑法关于惩办罪犯应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和其他多项可酌情处理的情节。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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