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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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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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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等财物纠纷的裁判规则

婚姻家庭2019-02-25|人阅读

彩礼等财物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婚约纠纷的处理

几种不同形式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处理原则

1、包办婚约中收取的财物:《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所以包办婚约中取得的财物不具有合法性质。

2、以订婚为名诈骗财物:假借以订婚的名义,诈骗钱财,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同时订立多份婚约:应视为自愿赠与,不再返还

4、出于自愿,在订立婚约时给付的财物:此种情形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结婚行为款成立,则应返还相应财物。

二、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三、法院的裁判规则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及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造成生活确实困难等因素综合裁量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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