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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拆迁2011-03-11|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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