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衣厂员工在上班的第一天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将制衣厂告上法庭,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日前,此案经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获“非因工死亡”补偿。
界×制衣厂位于广州市海珠区,2009年3月9日,该制衣厂发生了一宗意外事故:第一天来工厂上班的郭某连续工作16小时,下班后在宿舍睡觉,次日未准时上班,工友去催促时发现其已经死亡。郭某的家属认为,郭某系连续加班8小时而猝死,应视同工伤,界×制衣厂应给予工伤(亡)待遇,但遭到拒绝。于是,郭某的家属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衣厂向其赔偿人民币28万元。
然而在庭审中,界×制衣厂却否认与死者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死者家属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厂牌、工资单等证据,海珠区劳动仲裁委驳回了死者家属诉求。死者家属只得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法院的调查笔录分析,郭某第一天去到界×制衣厂宿舍,自带了被子和生活用具。如果不是经事先安排,界×制衣厂对一个陌生人入住的行为不加制止反而帮忙,显然有违常理。加上有界×制衣厂其他工人的间接证明,所以法院认定郭某与界×制衣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界×制衣厂又辩称,郭某猝死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于郭某早已火化,无法取得证据证明郭某的猝死与加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加班是否导致郭某猝死的主要原因。日前,海珠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判令界×制衣厂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56700元。
点评:
如果郭某是因为加班劳累导致猝死,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郭某猝死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与加班无关,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另外,职工或家属在伤残或死亡发生后,应注意及时取得医院或有关机构的诊断等证明书,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