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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东律师
张义东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公司法律风险的界定与防范

继承2008-07-03|人阅读

浅谈公司法律风险的界定与风险防范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张义东

当前多数公司法律服务市场上存在一种不正常的需求现象,许多公司重诉讼轻预防。这些公司在面临诉讼时不惜一切代价试图胜诉,然而熟知胜诉需要坚实的证据作为基础,需要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法律程序保障,而出现问题的公司在这方面却往往处于劣势,因此当公司诉讼缠身企图寻求律师帮助时,却回天乏术。

实践证明,诉讼是公司解决危机与风险的最后选择,需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不到最后不采取这种处理方式。事实上,公司的核心能力并非取决于其诉讼能力,而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能力来提升和避免由于工作的疏忽带来的争议和诉讼,从而以较小的成本达到化解不特定法律风险的目的,这才是企业应当采取的上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公司作为核心经济主体的地位日益彰显,在竞争日益激烈与市场环境变幻莫测的背景下,公司既可能面临丰厚的经济回报,也蕴涵着更多风险,公司从设立到运营至到后期的清算、注销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风险的发生或法律问题的出现常常是全局运作中最关键的一环。在这种现状下,解决公司各种法律困境、有效预防法律风险,最好的手段就是融法律于公司运营过程中,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辅助来实现规范化管理,把法律风险最大化的规避。大多数的公司并没有专业的法律人才,这就需要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来解决,公司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为其出谋划策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法律专业能力和介入时机”。有远见的公司领导或投资人在成立公司初期或筹建过程就应该意识到法律对公司的价值,并在恰当时机将法律专业人士纳入到公司中,以达到从源头上防止公司法律风险的目的。那么何为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规避?如何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漏洞,使公司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结合以上几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来谈;

一、 法律风险的界定

法律风险不等同于法律纠纷或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由于其风险的属性,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相关的损害有可能发生,而目前并没有发生,法律纠纷则通常是指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法律风险是商业风险的一种而不是全部,商业风险还包括由于其它的原因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害。综合实践经验,笔者将法律风险界定为:“由于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公司承担的潜在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

二、 法律风险的分类

公司的法律风险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风险的来源将其归纳为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一) 公司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公司自身的设立及内部运作而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具体包括公司设立时的法律风险、公司制定章程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风险、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公司清算的法律风险等。法律赋予公司经营自主的权利,如何规避以上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制将是保证公司良好运转的基础。

内部风险来自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例如:由于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手段致使资金被挪用且追回不能; 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致使人才流失且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等。

(二)公司外部法律风险

所谓公司外部法律风险,是指公司在与他方进行合作、交易的过程中所存有的法律风险。公司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通过经营来实现利润,而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他方存有合同关系,因此必定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这种外部的法律风险是公司最常见的风险形式,是数量最多、最重要的风险,与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相比,虽然这种风险更容易引起公司的关注,但是对公司的管理层来说更不容易掌握,如果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公司时刻都处在外部法律风险的包围之中。公司外部法律风险具体体现为投资风险、合同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产品责任风险、品牌形象风险等。

三、 法律风险的防范

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受环境的影响是不断处于变化之中的,由于公司的性质、经营模式等不同,各个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一致,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工作方法应根据每个公司自身的特点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但是无论有怎样的千差万别,总是可以找到一些原则与精髓。笔者从整个风险过程的角度来谈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一)事先防范——整个防范体系的基础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基础就是要对法律风险进行事先防范,有效的防范将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发展的法律风险。公司对法律风险事先防范的成本与事后救济的成本成反比,事先防范投入的成本越大,事后救济投入的成本就越小,而且通过事先防范手段取得的效果要远比事后补救效果好得多,因此应重点防患于未然。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中,事后补救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防范,若事先防范工作做不好,等到法律风险转化成法律障碍、法律纠纷时,必定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再来寻求补救,恐怕请来名气再大的律师也于事无补。

(二)过程控制——整个防范体系的关键

就算拥有最完美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但如果这些具体实施步骤和工作在防范过程中得不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就无法在公司运作中有效控制,继而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的控制,应贯彻并渗透于公司运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关键,它对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内外合作——整个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最好模式

多数大型公司都有内部法务部门,从效率上来讲,它使得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保持畅通,反应迅捷、准确,这是它的优势。但其是围绕公司的业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领域展开工作,主要负责常见经济合同的审阅、起草等常规法务工作,对其从未涉猎或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领域,显然无法胜任,这是它的劣势。

有一些公司会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来处理法律事务,因为聘请的专业化律师因处理众多的案件而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律师在法律信息的获取和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比法务部门有更多的优势,这样与公司自建法务部门的人员相比更能为公司提供有质量保证的专业化服务。所以在效能方面来讲,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与内部法务相比律师由于对公司内部事务做出的回应可能稍微滞后,在效率上存有一定的缺陷。 如何解决多数公司现有的这种矛盾?笔者建议采取内部法务部门与聘请专业律师这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可以将频繁发生而又简单的法律事务自行处理,以便提高管理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将复杂且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交给律师事务所处理。当然律师事务所处理的事务须经过公司管理部门的审核。这样便形成一个良好的流程循环体系,互相合作,互相制约最大化的发挥各自的功能,将公司的法律风险规避掉。

最后套用美国通用总裁杰克韦尔奇的一句话来说明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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