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 5月11日,湖南衡东县交警队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与下岗职工曹某发生冲突,致使曹某受轻微伤,引起群众不满,掀翻在场警车2辆,围观群众达千余人。湖南衡东检察院调查“5.11”群体事件,称警员执法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是造成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
这是否意味着掀翻警车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和警员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会不会在全国树立一个处置群体事件的标杆?